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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翘楚-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时间:2018-06-22 11:07 作者:admin
企业如何保护好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翘楚-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频繁,离职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频发。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专注商业秘密案件15年,具有资深的商业秘密办案经验,本文将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分析了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关键词:商业秘密;认定;企业;政府;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均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规定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非公开性。即商业秘密信息必须是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2)商业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并因此而使权利人获益的信息;(3)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这是对权利人的义务性要求,因为商业秘密是靠保密维持的一种专有权,其法律保护的期限与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能保密多久。一但因权利人保密措施不当而使秘密泄露,则任何人都有权自由利用。明确构成要件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商业秘密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且是以权利人通过保密的方式拥有的信息,因此其认定比较困难,容易在执法和司法中产生模糊认识而导致裁判错误,致使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力。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以下两个问题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定尤为重要。
1.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问题。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在这一点上与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同。因此非公开性实际上是要求体现在商业秘密中的智力劳动部分未公开,但应看到智力劳动部分并不必然是商业秘密的全部组成内容。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方式可以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做不同的划分或排列,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是一定条件下商业秘密各组成部分内容的简单相加或排列,而是对各组成部分内容进行一定创造性整合的结果。例如有人将列车上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口杯与该次列车的相关时刻表结合在一起,即将时刻表印制在口杯上,方便了乘客换乘车次并因此而获国家专利。这一智力成果既非口杯也非时刻表,而是二者的创造性整合。因此应认为,只要创造性整合内容未公开即可满足非公开性要求,至于不体现创造性整合的商业秘密各组成部分内容是否公开并不影响非公开性的成立。据此,可将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商业秘密的各组成部分内容均体现一定的智力劳动成果而未公开;第二,组成商业秘密的部分内容均已公开,但体现智力劳动成果部分的内容未公开;第三,组成商业秘密的各部分内容已公开,但体现智力劳动成果的有机整合未公开。应当明确一点,如果体现在商业秘密中智力劳动成果部分的内容也是可分的,只要其关键或核心部分的内容未公开,即使其他部分内容已公开,但这种公开并不必然使公众知悉或很容易知悉其关键或核心部分的内容,也应视为商业秘密未公开。这实际上应为商业秘密非公开性的特殊表现形式。
2.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鉴定问题。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的实质属性,不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处理中往往涉及技术信息的鉴定问题。一般而言,只要专家们的鉴定结论表明某技术信息与同类或同档次水平的实用技术相比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性或先进性,司法机关就可以确定其具有商业价值。但是应明确,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关键在于其能否使权利人商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并因此优势而使权利人获益。尽管具有进步性或先进性的实用技术能提高商品竞争力而使权利人获益,但先进性或进步性并不是证明技术信息有商业价值的唯一手段或途径。实际上,利权人因技术信息获益的事实、行为人因侵犯技术信息而获益的事实及权利人因技术信息被侵犯而受损的事实等均可以证明技术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在可能因先进性较小或过于微小而专家作出技术信息不具有进步性的鉴定,或者对是否有进步性专家意见严重分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结合其它事实或证据综合判断确定该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而不能只依据鉴定结论简单确定。另外,在某些情况下某技术信息不仅没有进步性或先进性甚至有缺陷,但却与众不同,即具有新颖性,并因此而使权利人获益,那么司法机关也应肯定其商业价值性。
二、政府对商业秘密保护
1.强化法律约束。
要有效地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备的《反商业贿赂法》。目前我国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仅是分散而非详细的界定,而且贿赂主体受到限制,从而使得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其次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违法的成本。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对贿赂公司课以最高达200万美元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最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并最高判狱5年的规定相比,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的处罚力度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正确的选择应当是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加强法律宣传.提高保密意识。
在我国加入WTO和加快发展经济的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地位愈发突出,起到了“保安全,保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要摆正保密丁作的位置,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抓好保密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保密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当前,保密工作而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世界多极化进程的加快,高科技化日益明显,窃密与反窃密的斗争也更加复杂尖锐。从国内讲,随着市场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一些人的价值观、利益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卖国家秘密、谋取私利的个案时有发生,同时,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办公自动化的普遍应用,涉密载体种类繁多,保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这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三、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1.运用法律保护手段。
一些竞争对手为了争取竞争优势不择手段,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企业的专利信息、商业秘密和侵犯著作权等。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包括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诉讼保护等,还可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不正当竞争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搞好内部人员的管理。
第一,新员工人职时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二,签订的合同对企业和个人双方同时具有约束力,企业可明确规定员工辞职后不得向同行业或竞争对手提供或透露有关企业的重要资料和商业秘密等。   第三,企业的培训对象要选择那些有潜力,且对企业有一定忠诚度的员工,并为他们进行个人职业规划,提供个人发展空间。第四,从工作和生活上关心、了解员工,形成企业凝聚力。
3.设置专门的竞争隋报部门开展反竞争情报工作。
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新窃密技术和手段层出不穷,要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不光要做到“知已知彼”.更应该“保己知彼”。企业的反竞争情报战略就是迷惑对方收集虚假情报.通过反情报工作来推测对方的意图,窥探对方潜在的战略和战术的应对战略措施。
商场犹如没有硝烟的战场,要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竞争情报与反竞争情报是市场竞争中的剑与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企业要开展好反竞争情报丁作必须与竞争情报过程相结合。现代的竞争情报工作不只是简单的信息搜集,而是要进行文献信息聚类、知识推理、综合分析等才能较准确地掌握竞争态势:因此.企业的竞争情报工作首先是要设置专门的竞争情报部门,其成员必须是具有专业领域知的高层次人才,而反竞争情报工作是该部门的—大工作重点。
4.对企业内部媒介进行严格审查。
美国海军高级情报分析员埃利斯·扎卡利亚斯说,情报的95%来自公开资料,4%来自半公开资料,仅1%或更少来自机密资料。这说明公开出版物是竞争情报的主要来源。因此,要对企业科技人员撰写的学术论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企业的战略规划或其他机密不被泄漏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