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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性质是否为不正当
时间:2018-02-28 15:38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的性质是否为不正当
( 一)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
1.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指暗中秘密窃取,利诱指用各种利益引诱和贿赂,胁迫指采取威胁、逼迫等精神强制方式迫使,其他不正当手段指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如欺诈等违反自愿、公平、诚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
2.不合法的使用商业秘密。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侵权人自己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中获利的行为和准许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合法使用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主要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是指基于雇佣、合作、联营、委托、代理或交易等合同关系,通过合法正当手段掌握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约定或合同法第43 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的规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 不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正当行为
1.行为人独立研制开发的商业秘密,而进行使用、披露或准许他人使用的情况;
2.经“逆向工程”获取的秘密。“逆向工程”又叫“反向工程”是从合法渠道取得商业秘密的附着物(产品)后,进一步分析其成分、设计等,从而获知产品技术秘密的一种方法。这种做法利于科技进步和技术应用,应视为自行独立研究开发而取得商业秘密。
3.基于买卖、赠与、继承等合法手段取得。
4.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揭露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向特定的机关或个人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5.权利人自己疏忽而泄漏商业秘密为他人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6.善意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通过分析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资料而获取的商业秘密。
( 一)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
1.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指暗中秘密窃取,利诱指用各种利益引诱和贿赂,胁迫指采取威胁、逼迫等精神强制方式迫使,其他不正当手段指上述三种手段以外的如欺诈等违反自愿、公平、诚信等商业道德的手段。
2.不合法的使用商业秘密。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使用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侵权人自己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中获利的行为和准许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合法使用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主要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行为是指基于雇佣、合作、联营、委托、代理或交易等合同关系,通过合法正当手段掌握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违反约定或合同法第43 条“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的规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向他人泄露、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明知或应知上述所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 不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正当行为
1.行为人独立研制开发的商业秘密,而进行使用、披露或准许他人使用的情况;
2.经“逆向工程”获取的秘密。“逆向工程”又叫“反向工程”是从合法渠道取得商业秘密的附着物(产品)后,进一步分析其成分、设计等,从而获知产品技术秘密的一种方法。这种做法利于科技进步和技术应用,应视为自行独立研究开发而取得商业秘密。
3.基于买卖、赠与、继承等合法手段取得。
4.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揭露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向特定的机关或个人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5.权利人自己疏忽而泄漏商业秘密为他人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6.善意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7.通过分析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资料而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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