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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
时间:2017-10-12 17:02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比现实环境下更为复杂,这也给商业秘密的保 密性带来了新的挑战。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 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对象和构成要件缺乏科学统 一的界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立法层次复 杂、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都有零散 的规定等等,这就使现有商业秘密概念、保护范围 和构成要件等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重复和矛盾,这不 仅给现实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困难,对网络 环境下商业秘密更是一种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更难保证,侵权影响范围更广
       正因为互联网的普及性和开放性,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其影响的范围要比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要大得多,传播速度更快。也正因为互联网的高速性,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其传播速度要比现实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侵权快的多,商业秘密保护风险更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易操作性,使得可以接触商业秘密的群体范围更广,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是通过邮件等形式传输的,接触商业秘密的群体变得不固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黑客、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等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接触对象,都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二)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形式更复杂
       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形式较现实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形式相比于传统的侵权方式更多更复杂。相比于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可能涉及更多的主体:例如不特定数量的网名、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等。侵权形式的主体和形式的复杂性给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现行法制对网络商业秘密保护不足
       (一)对商业秘密概念、保护对象和构成要件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
       (二)现有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内容分散

三、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措施
       正因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形式更为复杂,也因为互联网的普及性、易操作性、开放性以及高速性,所以一旦发生侵权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影响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造成的损失更大。针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特点,以及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在考量相关学者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加以完善: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由于立法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科学的界定,因此导致了对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根据国外对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规范经验来看,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已成为主流。例如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经历了从《侵权法重述》:“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以任何配方、式样、设置和信息之汇集。并且被用于某人的商业,给他以机会,获得高于不知或不使用它的竞争者的优势。它可以是某种化学合成物的配方,一种加工或处理材料的制造方法,一种机器或其他设置的式样,或者一份客户名单。”到《统一商业秘密法》:“业秘密是指信息,包括配方、式样、汇编、程序、设置、方法、技术和工艺。”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商业秘密是可用于商业或者其他产业活动的信息,而且具有足够的价值性和秘密性,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高于其他人的经济优势。”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已将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范围扩大到除了属于政府信息之外的一切私人信息,不论是具体的技术信息,还是非技术的经营信息,在符合商业秘密保密性、价值性等条件的基础上,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范围应该予以扩大,将网络商业秘密也纳入其保护范围之中。一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与企业经营有关、权利人的保密意思、秘密性和价值性来判定。即可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也就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由于网络侵权方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无法具体罗列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范围,因此,根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
件认定商业秘密,并适当地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扩大化是适应网络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这一现实所需要的。
       (二)完善网络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措施
首先,权利人应采取网络商业秘密保密措施。除了传统商业秘密的一些保密措施,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互联网的普及性、易操作性、开放性以及高速性等特点,应对网络商业秘密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例如物理措施和加密信息认证措施等。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在责任范围之内,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合理的保密措施。
       (1)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会员注册、实名制、身份
认证制度。在正常的商业模式下进行交易活动。防止商业秘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被侵害。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进行主动的监控。在发现侵害商业秘密时,主动采取行动避免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