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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如何认定的?
时间:2017-12-05 18:4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 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 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 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 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 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背保密义务披露的, 却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与此相对, 善意第三人记, 是指不知道或者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其商业秘密是从侵权人那里获取的人。
      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 第一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 第二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违背保密义务而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者, 第三人则是指从第二人处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或继续披露的人。根据其主观状态的不同, 第三人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第三人。所谓恶意第三人, 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他人第二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违背保密义务披露的, 却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商业秘密。
      与此相对, 善意第三人记, 是指不知道或者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其商业秘密是从侵权人那里获取的人。恶意第三人应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乃各国商业秘密法之通例, 无须赘述。惟善意第三人之责任问题较为复杂, 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在探讨善意第三人责任问题之前, 首先必须解决一个理论前提如果“ 善意” 可以成为第三人之免责事由, 那么法律如何对“ 善意” 本身作出时间范围上的界定换言之, 确定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时间标准是什么由此进而言之, 若确定“ 善意” 的时间标准不同, 善意第三人的责任会有何不同?在理论上, 由于善意第三人在受让商业秘密时并不知道其前手对该商业秘密存在权利瑕疵,其主观上无过错, 本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善意”本身在时间上是个游移不定、有待明确的概念。
      尽管第三人在取得商业秘密时系出于善意不知情, 但他难以永远保持这种善意状态, 因为一旦他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被商业秘密权利人告知第二人的不正当获取行为, 其善意状态将不复存在。鉴于“ 善意” 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为公平保护交易各方, 法律在赋予第三人善意抗辩权的同时, 必须对其“ 善意”进行时间上的界定, 亦即确定“ 善意”的准确时间。确定第三人之“ 善意” 的时间标准有两种, 其相应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即时性标准, 即以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是否善意。善意第三人只须在取得商业秘密时为善意即可, 在使用中是否为善意则在所不问, 即使他以后获悉了其前手第二人的权利瑕疵, 也不影响其善意的成立。日本等少数国家采此标准。持续性标准, 即以第三人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时的主观状态来确定其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必须持续存在。他不仅在取得商业秘密时须为善意, 而且在以后的使用、披露中亦须始终保持善意, 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第二人非法窃取或违约披露的事实通知善意第三人, 其“ 善意” 即自行终止, 因而无权继续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 否则将转化为恶意第三人而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 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具有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首先, 该通知对善意第三人的“ 善意” 状态具有致命的破坏效力, 受领该通知即意味着“ 善意” 的终结其次, 通知的受领成为善意第三人责任的临界点和分野。善意第三人在接到通知之前使用、披露商业秘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在接到通知之后仍继续使用、披露的, 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大多数国家采持续性善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