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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律师-“保密性”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的作用 长昊商
时间:2018-06-29 11:2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律师-“保密性”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司法鉴定的作用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案件简介】
某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下称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专家合议组(下称鉴定组),根据委托鉴定书中提出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就委托人提供的液压有限公司的有关“CB-P齿轮泵”的蓝图及相关资料(下称本技术)进行涉及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比较、分析和判断;还与委托人提供的对比用被控侵权样品,即与海达高压齿轮泵厂生产的齿轮油泵(下称样品)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和判断,作出本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咨询意见。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1. CB-P齿轮泵蓝图(下称蓝图);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
心提供的检索报告(下称检索报告);
3. 双方产品及零部件对比照片共7张;
4. 购买海达厂产品的公证书及实物;
5.公司的《技术及商业秘密保密规则》;
6. 公司与职工签定的保密协议共三份(下称保密协议);
7. 公司齿轮泵销售、利润情况。
 
【案件分析
判断该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无非是看其是否满足构成商业秘密的三要件——非公知性(新颖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现我们先来看看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中的一个重要要素:保密性。
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可知,公司重视对其技术、商业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以“(2001)06号”文颁发了《技术及商业秘密保密规则》。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密协议资料看,2003年7月5日,公司与李某在“职工内退审批表”中注明“1、内退期间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关产品行业;2、不得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另于2005年3月18日与冯某、王某签定有“保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是“一、乙方应继续按《公司经营和技术保密规则》规定,负有保守甲方经营和技术秘密。二、乙方保证在职期间或退休和内退后的叁年内不得从事和甲方相同产品的经营技术和业务。三、如乙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与公司职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书”可知,目前公司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较为规范,不仅明确了在公司内部承担的保密责任,还进一步明确职工退休和内退后仍负有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直至解密期结束为止。
 
 
【法律思考】
从上述提供的资料可知,液压有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可以确认已为其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权利人主观上具有保密意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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