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公证取证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公证取证
时间:2016-09-14 09:5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公证取证就是以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将权利人取证的过程记录下来,将取得的证据封存在公证机关,在诉讼时提交法庭,作为诉讼的证据。据了解,我国公证部门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中,公证取证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法院身份特殊,而公安、工商部门又不可能对每个案子投入巨大精力物力进行取证,公证部门实际上起到了辅助取证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使得侵权行为的取证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公证购买取证就显得很有必要!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 公证取证 公证购买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也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证证明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效力,对于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应直接认定其记载的法律事实,提出公证的一方可以免于举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

  随着我国公民对公证制度愈渐深入的了解,公证证明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诉讼中。据了解,我国公证部门目前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中,打假取证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法院身份特殊,而公安、工商部门又不可能对每个案子投入巨大精力物力进行取证,公证部门实际上起到了辅助取证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本身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使得侵权行为的取证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取证就显得非常必要!公证取证就是以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将权利人取证的过程记录下来,将取得的证据封存在公证机关,在诉讼时提交法庭,作为侵权的证据。

  在笔者处理过的多起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中,基本都会用到公证取证中的公证购买方式确定侵权行为。公证购买即购买过程是有公证员参与证明的,比如带上公证员一起去商场买侵权产品,在公证员见证下向侵权厂家下单等等,以便于在诉讼中认定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对商业秘密案件来讲,公证购买取证主要具有以下三个作用:1,证明侵权人实施了“窃取”、“使用”、“销售”的侵权行为;2,为商业秘密案件的同一性鉴定搜集提供检材;3,固定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案件管辖地。一般来讲,公证购买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三种作用,对于上述前两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对于第三种作用即确定案件管辖地,在司法界存在争议。据笔者了解,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利用公证购买确定案件管辖地是不认可的,原因是利用公证购买中的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进而确定管辖法院将导致管辖规则形同虚设,有肆意拉管辖之嫌!广东省知识产权法院在之前对公证购买持默许的态度,但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粤知法立民初字第8、9、10号管辖裁定(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确指出:网络购物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而且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若非如此,起诉人将能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权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失去其应有之义。”由此可见,广东知识产权法院现在对公证购买确定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地持否定态度!然而深圳地区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机关目前对此问题的态度尚未明示。正是由于深圳地区法院对此问题的不确定态度,笔者在此前处理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除了采取公证购买证明方式外,又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搜集补强证据,结合公证购买的取证方式,最终将案件管辖地确定在合适的管辖地,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虽然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利用公证购买方式获取的网购货物收取地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地的作用存在质疑,但利用公证购买确定侵权行为、为同一性鉴定提供合法检材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作用仍是至关重要的!正是由于公证的强证明效力,所以必须保证公证的规范性,如公证环境的“清洁性”、操作步骤的连续性、公证内容的关联性,否则一份存在瑕疵的报告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面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跨领域性的特点,再加上证据搜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的难题,在维权准备阶段,需要专业的商业秘密团队的介入,将案件往后推进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调查取证中的实务难点提前做好准备以及预测,方能打好维权之战的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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