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有效取证的关键

录音有效取证的关键
时间:2016-10-26 17:2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由于录音证据易于被篡改,有时录音中的信息的不全面,录音技术的不到位,导致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无法通过录音认定相关事实,甚至录音涉及到相关权利人的个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直接被依法排除。怎样的取得录音的有效性,并通过公证加以保全,是权利人赢得胜诉的关键。
     【关键词】录音取证、录音公证
     (一)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的条件
      第一是录音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出示的录音应当是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和前后连接紧密的,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是录音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第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录音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录音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得当
      随着诉讼的进行,对方的戒备心也越来越强,因此对于录音证据的收集应尽早进行。录音证据的质量受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在进行录音取证时,应当选择杂音比较少的地方。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三)明确公证申请人与购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利害关系应当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为权利人或者经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公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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