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公证取证的必胜之路

网页公证取证的必胜之路
时间:2016-10-26 17:4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由于互联网的普遍推广与应用,侵权产品越来越呈往线上交易的趋势,因此要改变传统的证据收集模式。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网络环境侵权证据的易逝性,如何有效地在网上取证,成为权利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权利保障成为重中之重。
     【关键词】网页公证、证据保全
      要回答上述的问题,其实搞清楚网页公证保全的目的是什么即可。网页公证保全的目的在于,利用公证的形式,将被控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记录下来,即何人何时何地对权利人实施侵权行为。
     (一)明确公证申请人与购买方
      所谓网页公证保全,必然是公证的形式,因此有必要对公证进行简单的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利害关系应当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为权利人或者经过权利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公证购买。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中,权利人的代理人并直接参与到公证购买的过程中,而由其助理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助理没有合法的授权,一旦被控侵权人提出此种程序的瑕疵,将会影响该公证的效力。
     (二)明确侵权主体
      公证保全能显示侵权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销售侵权产品的店面主页,在平台上可以识别的注册账号、ID号、或者平台要求公示的网店的经营主体。若是侵权方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最好能够找到并公证下来该官网网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如果该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备案人就是侵权人本人,侵权人基本将无法以“该网站不是他在经营”来抗辩或抵赖。如果侵权人的官网网址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没有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中显示的备案人不是侵权人,那么尽量寻找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与该网址有关系的网页来公证,例如,万网或者新网等域名注册服务提供商上的域名查询结果信息页。
      为和其他证据印证,必要时需要将网店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箱、QQ、旺旺等信息一并公证。
      如果产品有商标的,需要公证产品商标信息,同时建议在商标局官网查询该商标信息对应的商标权人,产品上标注商标通常可以推定为商标权人委托他人制造侵权产品(OEM),商标权人和实际制造人视为共同的制造商。
需要公证产品本身、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网页产品介绍中标注的制造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载体上标注的制造商推定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
      若产品网页介绍中提到该产品为海外代购,则可能构成进口侵权,需要公证产品的来源信息,并关注产品的标注信息是否为海外公司。
     (三)明确购买的产品
      网络侵权页面通常情况下只是产品的外形或简单的内部原理图,若需要指控侵权成立顺利完成庭审比对,往往需要通过下单购买侵权产品,直至侵权产品作为侵权物证来算保险。
尽量在侵权人官网或者其在阿里巴巴或京东等大的网上购物平台上的旗舰店上来下单并公证购买,对方基本上无法或者难以用“该网站或者该旗舰店不是自己的”来抗辩或者抵赖。
如果在侵权者的官网上无法进行下单购买或者侵权者在阿里巴巴或京东等大的网络购物平台上没有店铺,而只是在一些不知名的网络销售平台上有“小的店铺”售卖侵权产品,尽量试图从侵权者的官网一步步链接进入该“小的店铺”,而不要直接输入该“小的店铺”的网址进入。这样的操作也可以防止侵权者以“该店铺不是他在经营”来抗辩或抵赖,因为毕竟我们是从侵权人的官网这个大门一步步登堂入室进入到了这个售卖侵权产品的“小的店铺”的。
公证购买过程的聊天记录。公证购买过程中的网上聊天信息也可以公证下来并成为后期反驳侵权者抵赖或抗辩的重要证据。因此,在有些公证购买过程中,需要有策略地与卖家聊天,让卖家在聊天过程中承认一些对权利人后期维权有利的事实,比如让他自己承认售卖的就是假货,或者承认这家网店就是侵权者在经营,以及透漏售假的规模及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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