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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商标注册的“知名商品”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时间:2016-09-14 14:31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史琛

   【关键词】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导读】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知名商品”在法律上的认定、构成等方面的内容。将阐述如何认定为“知名商品”及名称“特有”问题?未注册商标是否也可以受到“知名商品”相关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新乡市红旗助剂厂在有关院校、研究所的专家指导下,研制出一种新型建筑内墙粉刷材料“高级仿瓷涂料”,并将该产品命名为“939”。之后进行批量生产并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向该厂该产品颁发了(94)豫科鉴字第353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随后该产品荣获河南省第八届发明展览会金奖,且该产品先被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所评为“标准质量合格产品”,后河南省《质量时报》公布为“信得过产品”,并被新乡市人民政府授予“新乡一绝”称号。红旗助剂厂为生产经营此产品制订了企业标准,并在新乡市技术监督局备了案。红旗助剂厂以“939”作为此产品的名称进行使用,并设计在产品的包装上,被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连续三年作为推广产品推广。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939”高级仿瓷涂料产品的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批准其注册商标为“洲旗”牌,“939”因系阿拉伯数字不能做为商标使用而未获批准。

  被告新乡市涂料厂在未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鉴定和进行商标注册的情况下,试生产了一种名为“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进行试销,将“939”作为该产品的另一种名称使用,并将“939”设计在该产品包装上。在新乡市涂料厂在《新乡日报》第四版上刊登了“锦绣”牌939高级仿瓷涂料的广告。

  【案件争论点】

  1.“939”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2.“939”名称并未通过商标局注册,其是否受相关“知名商品”法律保护?

  【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分析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如下:

  一、939”构成“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应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然而如何具体认定?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原则和实际情况作具体考虑。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本案这种情况,原告的产品自投产上市以来已获得多项荣誉,并在一定区域投入了推广费用,在业内取得了相当的知名度与地位。这足以说明其在一定区域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

  二、“939”名称虽然未通过商标局注册,但其依然受相关“知名商品”法律保护

  首先,我们要了解商标和知名商品的关系。知名商品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中的“名”可以是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名称。在了解上述的概念后,对于“939”是否收到“知名商品”相关法律保护就显而易见了。命名的“939”本身虽为数字组合,但有特定含义,即未被作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所通用,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并在其首创情况下成为其独有的商品名称,足以与他人生产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因此,应当认定“939”为原告生产的产品的特有名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对自己生产的同类产品冠以“939”,就是以构成冒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应当说,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实际上是赋予了拥有人在同一通用名称下的商品名称的专用权;数字名称虽然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用,但可以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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