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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经工商登记是否可以成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理由?
时间:2016-09-14 14:19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史琛

   【关键词】商标权 企业名称 商标法 不正当竞争法

   【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

   【导读】原告于2011年获得“小姆指”文字注册商标,原告杭州小姆指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原告诉称被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告却以其对使用的商标标识拥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登记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被告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公司诉称:原告杭州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汽车玻璃修补的技术开发,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汽车配件;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被告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玻璃、润滑脂、轮胎、汽车装具;车身清洁维护、电气系统维修、涂漆等。2008年6月30日被告与作为“小姆指”品牌特许人的原告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原告许可被告在天津经营“小姆指”品牌汽车维修连锁中心,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原告于2011年获得“小姆指”文字注册商标,天津小拇指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与小拇指相似的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天津小拇指公司擅自使用杭州小拇指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杭州小拇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案件进展】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称其拥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被告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登记的情形下,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争议焦点涉及三个关键问题:

  (一)原告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企业字号知名度的高低及所承载商誉的累积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本案证据,原告自2004年成立时即以企业名称“小姆指”作为字号使用,虽然“小姆指”本身为既有词汇,但通过其直营店和加盟店在汽车维修领域的持续使用及宣传,“小姆指”汽车维修已在相关市场起到识别经营主体及与其他服务区别的作用。2008年10月被告公司成立时,原告的“小姆指”字号及相关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二)被告工商登记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2008年6月30日被告与作为“小姆指”品牌特许人的原告签订《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许可被告在天津经营“小姆指”品牌汽车维修连锁中心,但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场合和时间,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对“小姆指”或“小姆指维修”等相关标志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不得注册含有“小姆指”或“小姆指维修”或与其相关或相近似字样的域名等。签订本合同后,被告仍将“小姆指”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三)被告使用“小姆指”字号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被告经营区域主要集中在天津地区,而原告作为“小姆指”字号的运营商,其加盟店在天津也陆续成立,因此两者的服务区域也已出现重合。被告将“ 小姆指”字号作为商标和企业名称使用,必然使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权的案件,被告认为其使用的商标标识是来源于被告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但被告使用相关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的,必须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另外被告主张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登记的,但其在与原告存在约定不得使用“小姆指”字号作为工商登记及商标注册的情形下,仍然申请工商登记,显然存在主观故意,况且工商登记也不并意味着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必然合法。律师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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