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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时间:2016-09-14 14:1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发表人: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史琛

   【关键词】商标权 商号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知行字第16号

   【导读】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在先商号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很多企业被诉“搭便车”而恶意使用他人已有商号,究竟怎样才能算是侵犯他人的在先商号权?如何认定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呢?

   【基本案情】五环公司向商标局成功申请注册异议商标,该商标系由中文“高丝”和字母“GAOSI”构成的文字商标。2000年1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梳子、刷子、牙签、画眉笔、梳妆盒、带镜化妆盒、隔热瓶、清洁用钢丝绒等商品上。高丝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妆品的日本公司其诉称于1996年8月27日开始从事向中国进口、分销、物流和市场流通等业务,并提供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以异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侵犯了高丝公司的商号权为由,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高丝公司的商号权。

  专业处理不正当纠纷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认定异议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两个前提条件为:一是高洁公司的商号是否存在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二是五环公司的商标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高丝公司提供了“株式会社高丝”、“杭州春丝丽有限公司”、“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获取相关荣誉的证书等证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其高丝牌化妆品具有一定市场声誉,并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即1998年8月6日前,其“高丝”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实。此外,高丝公司注册成立的高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高丝化妆品销售(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均成立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即使该相关公司商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也难以认定其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法存在的在先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可知,在商标注册之前,商号就应该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商号所有人应当举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包括销售数据、市场占有率数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但实践中,权利人经常会提供一些异议商标注册后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市场知名度,这显然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综上,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而这个商号权必须是享有知名度的企业所拥有的。如果商标包含商号,且该商号具有知名度,则侵犯在先商号权就会侵犯在先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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