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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如何缓刑? ——李某、杨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
时间:2016-09-22 17:3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侵犯著作权罪、《勇者之塔》游戏软件、复制发行

   【案号】(2014)沪一中刑(知)终字第14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导读】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希望二审重新考虑案件事实以及犯罪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上海易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计算机游戏软件《勇者之塔》的著作权人。2014 年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网上下载该游戏的源代码,并租用服务器,在网络平台设立充值账户,非法运营名为“极品勇者之塔”的私服网站,通过游戏玩家向其平台账户充值而获利,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同年2月 24日起,被告人杨*明知被告人李*非法运行“极品勇者之塔”私服游戏,仍帮助其非法维护运营上述私服游戏,涉及非法经营数额计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杨*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属共同犯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犯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条件才“可以”适用缓刑: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犯罪人不是累犯。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见法律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还是很谨慎的。

   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首先,该案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4万余元,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相违背;其次,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再次,其在归案之后也没有积极退赃,没有体现法律要求的悔罪表现。故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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