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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析开发者享有著作权是否就有署名权
时间:2018-12-20 16:4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析开发者享有著作权是否就有署名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有专门规定者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同。特别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更以保护作者开发者》的仅利为宗旨, 以作者的著作权为主要原始归属这也适用于软件。软件开发者享有著作权于软件开发完成时、著作权产生之初软件开发者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也可以是公民但两类开发者有“个共同的特点, 即都应是实际组织、进行、完成开发工作的, 仅仅从事丁些辅助性工作的单位或公民, 如提供资料、供障后勤服务等, 不能成为开发者, 也就不能享有软件著作权。

       开发者的确认, 一般是根据其在软件上的暑名, 即署名者享有软件著作权。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 只要作者的姓名以通常方式出现在作品上, 又无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实,则须将其视为用品的真正作者而使见有权在本联盟成员国对侵犯版权的行为起诉。如果作者使用的姓名系假名,则只要它能情楚确定作者的身份,也知用本款。”因此,如果要证明非署名者是软件开发者,必须有相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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