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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使用原告的专利而不构成侵权?
时间:2016-09-14 10:13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

 

  【关键词】专利 强制许可 滥用专利权

  【案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5号

  【导读】专利制度本身蕴含着两个价值目标,一是激励(incentives),即激励创新和创造;二是获取(accessibility),即促进创新成果的传播利用以及市场竞争,以利于公众获取创新产品。两者缺一不可,然而我国现存《专利法》如何平衡这两点?

  【基本案情】被告梁锦水通过合法的程序向原告申请专利许可,但是原告却一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允许许可。长时间得不到许可的被告以身试法,私自使用原告的专利,导致最后双方对簿公堂。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梳理后,法院最后并没有支持原告诉被告侵权的诉讼请求,仅仅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为什么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反而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律抗辩】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分析认为: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类似我们上述的这种类型案件,我们被告可以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原则角度去抗辩。所谓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并非出于专利权人自愿,而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们规定的强制许可有三种:1.一般强制许可2.特殊强制许可3.交叉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也叫不实施专利时的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我们在实施一般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申请主体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单位或者个人而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2. 期限要求。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3. 对象要求。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满足被申请对象要求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光设计专利表现的是表面的东西,容易找到代替品,而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属于本质的东西,不容易复制。

  但是我们还需要明确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限制,而不是剥夺他人的专利权,受到允许的实施的受益人也不是专利权人,若受益人也有专利权人的完整的权利,就违背了专利法保护专利的宗旨,也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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