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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口头审理是否违法?
时间:2016-11-02 09:53 作者:邱戈龙 焦新聪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焦新聪
     【关键词】口头审理、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9号(详情请查看无讼案例网)
     【摘要】在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一些特定的原因,会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不需要口头审理,当然也就不需要说明理由而不进行口头审理。那么在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未说明理由而不进行口头审理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呢?
     【基本案情】原告LG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6XX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09年1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LG诉称:无效宣告程序的双方当事人皆为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本案的审理结果对国内的家电行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本案还关系到正在审理中的以本专利为基础的专利侵权诉讼。因此,本案属于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涉诉案件。对这样的重大案件,被告理应慎重对待,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对等的机会陈述事实和理由,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但被告未经口头审理,剥夺了原告与第三人进行当庭辩论的权利,忽视或回避了原告提出的第3、4、5、7、8点区别特征,草率地作出了错误的第13639号决定。请求法院:1、撤销第13639号决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九年七月七日作出的第13639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对第三人AK公司请求宣告原告LG的专利号为2004301205XX、名称为“空气调节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口头审理,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口头审理是否当然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同时也规定了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启动口头审理的程序的主体可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当事人。
      在本案中,本案中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均申请被告进行口头审理,被告在未说明具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本案不进行口头审理,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的规定。但是,鉴于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意见陈述,听取了原告和第三人的争议内容,而且将上述内容已经记载在第13639号决定的“案由”部分中,可以认定被告未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属于行政瑕疵,该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被告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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