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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策略(一)—现有技术抗辩
时间:2017-11-08 21:49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庄俊雄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88号
     【关键字】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权利要求
     【摘要】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授权条件中的新颖性直接对应,由于专利授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法院对不具有新颖性的专利无权进行宣告无效,但是被告人向法院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的,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呢?
     【基本案情】上诉人DD公司因与被上诉人FK公司、原审被告HJW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DD公司称,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与作为现有技术的单刀头数控刨槽机的结构实质一致,都是一组同步带轮带动一个刨槽刀头,都是单程刨削加工,刨槽刀头返回时须提起,空行程复位,属于无功操作,不进行切削。唯一的区别之处是多了一个动力系统、一组同步带轮、一副刨槽刀头,即相当于复制多出一副刨刀架。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设计的带第二副刀头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人员能轻易做到的技术叠加,实质上仍属于单程刨削加工,刨槽刀头返回时提起,空行程复位,属于无功操作、不进行切削的现有技术范畴。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FK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FK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DD公司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DD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由此可知要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首先举证的技术方案必须符合现有技术的定义。
       对被诉侵权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被诉侵权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方案所囊括的,则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反之亦然。
      对被诉侵权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首先应当对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分解的技术特征必须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对现有技术也必须依照相同的技术特征主题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
在本案中,DD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仅针对单刀头钣金V槽数控刨床,未提及被诉侵权产品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数统”、“第二副刨刀槽刀头”、“齿轮传动副”等技术特征。DD公司其主张的现有技术不能全面覆盖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因此DD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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