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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策略(二)—合法来源抗辩
时间:2017-11-08 21:49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合法来源抗辩、侵权、销售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88号(文书详情请参照无讼案例网)
     【摘要】合法来源抗辩主要保护的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公众不用担心自己购买的产品为侵权产品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案情】上诉人DD公司因与被上诉人FK公司、原审被告HJW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2月17日,经FK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在HJW个体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兆科艺金属经营部内查封保全了数控刨槽机一台,该数控刨槽机一侧铭牌上标注有“DD公司”字样。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该数控刨槽机上的刀架结构,其技术方案为:一种数控刨槽机的刀架结构,设置在刨床体的工作台面上方,包括安装有刨槽刀头的刨刀架,以及控制刨刀架行进与加工的数控系统。刨槽刀头有两副,第一副刨槽刀头和第二副刨槽刀头并排设置在同一刨刀架的下方,定位固定在工作台面的工件上方,由数控系统控制动力系统驱动齿轮传动副带动。第一副刨槽刀头与第二副刨槽刀头的刀刃方向同时向左设置。一审庭审中,DD公司确认原审法院查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数控刨槽机是其依照与HJW签定的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制造并销售给HJW;HJW亦确认原审法院查封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数控刨槽机是其向DD公司购买并使用;但HJW主站合法来源抗辩。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HJW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限制。适用本条规定的仅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产品;
    (二)主观过错。被诉侵权方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态度应为“不知道”包括不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这两种情况。这里的“不知道”让被诉侵权方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本款中的“不知道”只是被诉侵权方的一种断言即可成立,除非原告有相反证据证明;
    (三)合法来源的证明一般通过出示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据。

     在本案中,HJW对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行为,DD公司、HJW提交的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HJW提交的银行转帐交易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明,HJW对其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HJW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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