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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不适用专利侵权纠纷
时间:2017-11-08 21:44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05)民三提字第1号
     【关键词】专利、侵权、赔礼道歉
     【摘要】中国《专利法》并没有系统地规定,在专利侵权确认成立后,专利权人可以获得的救济措施(或者说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了确定救济措施的类型,参考民事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和《专利法》中的特别规定(主要是第65条和第66条),考虑赔礼道歉在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是否适用,如何适用?
     【基本案情】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WBM,专利号为ZL98231113XX。2001年2月16日,RD厂与WBM及其授权的LX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涉案专利的实施范围为辽宁省,使用费为2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01年6月9日,合同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补充约定仁达厂的实施为“独家使用”,即双方所签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又规定“因该专利产品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与LX公司无关”,即出现问题由RD厂独自处理。使用费变更为10万元。RD厂据此两份协议取得了该专利在辽宁省的独家使用权。2002年初,RD厂发现XY公司生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新益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XY公司辩称,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不涉及人身权利。所以,专利法并未规定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赔礼道歉这种针对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法院判决驳回RD厂的诉讼请求。
     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人身利益和商业信誉受到损害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利益,专利侵权案件中被侵害的的利益通常只具有财产性质,损害赔偿就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不适用赔礼道歉。
      RD厂没有证据证明XY公司的行为造成RD厂重大商誉损失的情况,RD故驳回RD厂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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