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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
时间:2017-11-08 21:43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28号
     【关键词】侵权、合理开支、损失赔偿
     【摘要】被侵权人因为专利被人侵权,已经受到了很大损失,而为了进行权利的救济,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如果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还是由被侵权人来承担,这是极其不公的,也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也不足以对侵权起到惩戒的作用。因此该费用应当让侵权人来承担。
     【基本案情】原告LZC于2013年8月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该专利一直按时交纳年费,至今有效。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大量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低价竞争,严重影响专利产品的销售。经比对,被诉产品外观形状与原告专利设计基本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人民币10万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CL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被诉产品购自RY厂,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CL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ZC合理费用4000元;
      【个人评析】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

      (一)侵权人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是否对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CL公司主张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是侵权人有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侵权行为,并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侵权人能证明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针对被侵权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主张侵权人对该笔费用负责的,侵权人不能以具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
      (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一般认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调查取证费用,二是合理的诉讼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用主要包括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交通费、住宿费、公证费、申请证据保全费、误工费等。诉讼代理费一般情况下是律师费和向专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能够纳入赔偿范围的诉讼代理费并不是以权利人实际支付的代理费为基准,而是应当以符合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指导性标准的代理费为标准,而且一般只应当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本案中,现原告已支付公证费2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50元,律师费用虽无单据证实,但酌情考虑本案法律事务内容,酌定被告需承担原告为制止其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为4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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