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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权利要求对从属权利要求有何影响?
时间:2017-11-08 21:43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侵权
     【摘要】专利权利要求书上,要求一项至少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以下的要求是对独立权利的技术特征附加,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独立权利被宣告无效,是否影响从属权利的有效性?
     【基本案情】TY、JWY是名称为“一种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72006902XX,申请日是2007年4月17日,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2月13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为:“1.一种模型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电机、丝杆和滑块,所述支架包括电机座和滑块座,所述电机设置于所述电机座内,在所述电机的一端设置有一主动齿轮,所述丝杆纵向穿过所述滑块座,在所述丝杆的一端设置有一从动齿轮,所述主动齿轮和所述从动齿轮相互啮合,所述滑块穿在所述丝杆上,并且所述滑块伸出所述滑块,在所述滑块底面设置有一电刷。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固定到一舵机驱动电路板上的固定孔。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舵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印制有一条形的碳膜和银膜,所述支架通过其上的固定孔固定到所述舵机驱动电路板上,且所述滑块底面上的电刷与该碳膜和银膜相接触。”2009年2月10日,TY、JWY与ZY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授予ZY公司涉案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权,该许可合同于2009年3月2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JY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第137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717号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无效,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对此JY公司提出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4-6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那么权利要求3当然也是无效的,因此向法院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均被宣告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有效。问题是,权利要求3是否仅仅因此构成对其所从属的权利要求1-2的限制性修改。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从属权利要求即实际取代了原独立权利要求的地位。但是,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或者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并没有因为原独立权利要求的无效而改变。因为,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单独的、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准确、完整地概括申请人在原始申请中各自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论其是否以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出现。正基于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可以被单独地维持有效或宣告无效。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效力应当被推定为独立于其他权利要求项的效力。即使从属权利要求所从属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该从属权利要求并不能因此被认为无效。所以,不应当以从属权利要求所从属的权利要求被无效而简单地认为该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即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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