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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委托他人加工零部件的行为亦构成专利侵权
时间:2017-11-08 21:42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3)民提字第225号
     【关键词】零部件、委托、专利侵权
     【摘要】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以其组成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不是自己生产为由,主张在技术特征比对时,其涉案侵权产品不包含零部件的技术特征,使涉案侵权产品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从而获得其涉案产品不侵犯专利的结论。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基本案情】CSD拥有一项名称为“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为:1.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第五步:取聚丙烯材料注塑螺纹塞座,再把螺纹塞座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另外取聚氯乙烯材料在螺纹塞座外二次注塑复合层;第六步:将有复合层的螺纹塞座安人袋口内,与内层接触,采用高频热合机对热水袋口部与螺纹塞座复合层进行热粘合;第七步:对热水袋袋体进行修边;第八步:取塑料材料注制螺纹塞盖;第九步:取硅胶材料注制密封垫片(为表述方便,以下对上述步骤用对应的阿拉伯数字)。CSD以LXE公司生产、销售,HJH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布塑热水袋侵犯了其“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权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LXE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LXE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方法不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8、9步,即加工螺纹塞座、螺纹塞盖和密封垫片的步骤。LXE公司生产的热水袋中的上述三个部件均是合法外购取得,外购部件的加工方法是注塑。LXE公司没有义务知晓样品的加工方法,一审、二审法院认定LXE公司对上述三个部件的加工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并进一步推定LXE公司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方法,是错误的。
     【争议焦点】组装委托他人加工零部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观点】LXE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但二者的判定原则都是全面覆盖原则,即涉案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以涉案侵权产品的零部件不是自己生产制造为由,企图排除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使涉案侵权产品缺少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特征,进而使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获得不侵权的结论。应当认为,虽然涉案侵权零部件不是LXE公司生产制造的,但是其提供样品在案外人处定做的,而且LXE公司认可外购部件的材质、结构与依照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5、8、9步的加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部件的材质、结构相同,并认可外购部件的加工工艺是注塑,且螺纹塞座也是二次注塑成型。可以认定案外与LXE公司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是根据LXE公司的意愿进行加工制作的。可以这么视为,案外人加工涉案侵权零部件,只是LXE公司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据此案外人加工的零部件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应在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之内。
      本案也可以以另外一个视角进行分析,假设把涉案专利产品分解成不同的零部件交于不同的工厂加工,而分解人只需组装即可。若是以涉案零部件不是自行生产制造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成立,那么无疑是对侵权行为的鼓励,即人人都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把属于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分解,从而获得与专利产品一样的产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显然是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即授予专利权人以专利垄断权,鼓励创新人才进行发明创造,促进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
      因此,组装委托他人加工的零部件应当构成侵犯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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