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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功能性设计特征
时间:2017-11-08 21:42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再审 (2015)民提字第23号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功能性设计特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摘要】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JL公司因与被申请人GY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JL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的主要区别归纳错误。如前所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区别有八个方面之多,二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缺乏后者在手柄位置具有的一类跑道状推钮设计。同时,二审法院将手柄上的推钮归之于功能性设计的说法是自相矛盾,如果推钮真的是功能性的设计,那么被诉侵权设计亦应当在手柄上设置推钮,事实上被诉侵权设计在手柄上根本就没有设置推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驳回GY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GY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手柄上的推钮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
     【法院判决】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4300元,均由GY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外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产品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的特征。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一般而言,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相对较大,反之则相对较小。
      在本案中,当一般消费者看到淋浴喷头手柄上的推钮时,自然会关注其装饰性,考虑该推钮设计是否美观,而不是仅仅考虑该推钮是否能实现控制水流开关的功能。涉案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者选择将手柄位置的推钮设计为类跑道状,其目的也在于与其跑道状的出水面相协调,增加产品整体上的美感。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中的推钮为功能性设计特征,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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