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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续性侵权案件诉讼时效的确定
时间:2017-11-08 21:39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持续性、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摘要】很多案件在侵权诉讼提起时到结束,被诉侵权的一方并未停止侵权行为,使侵权行为保持在一个持续的状态,而权利人在诉讼请求中的诉讼请求只能以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对方的收益作为赔偿数额。在诉讼进行多年的进行中,在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是否会因为诉讼的长期进行而超过了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2003年9月29日,YL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HS公司侵害本案涉案专利权,该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4)宁民三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驳回YL公司的诉讼请求。YL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08)苏民三终字第0241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HS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a)生产奥氮平,并赔偿Y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11月9日,即前案二审庭审结束后,YL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就HS公司在前案诉讼期间的持续侵权行为要求增加赔偿数额,请求HS公司赔偿礼来公司共计人民币1.7亿元。
      YL公司认为华生公司自前案起诉之日2003年9月29日至2011年4月24日之间持续侵权,已被前案二审判决所确认。同时,2011年9月28日,HS公司在前案二审庭审中陈述,其一直使用2003年向国家药监局备案的制备工艺生产奥氮平,而二审法院对于YL在二审中要求增加赔偿数额未予理会,YL公司遂另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YL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定】YL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2008年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系礼来公司针对华生公司在前案起诉日2003年9月29日至涉案专利权到期日2011年4月24日期间持续生产销售奥氮平的行为提起的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在此期间,礼来公司指控华生公司生产销售奥氮平的行为侵害同一专利权的纠纷一直处于前案的诉讼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礼来公司的前案诉讼行为使得本案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自前案诉讼结束之日2011年12月19日起重新计算,至本案起诉日2013年7月15日,未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与特别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一、短期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要件
      (一)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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