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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时间:2017-11-08 21:39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摘要】在一起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通常是难以统计的,也难以做到精确性,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做到赔偿金额的适当性,即对于侵权人起到惩罚的作用,又可以挽回权利人的损失,这就涉及到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基本案情】2009年4月28日,ZCJ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真空接触器(极柱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0年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930121299.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2011年9月15日,ZCJ与WK公司签订《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生产权转让合同》,约定ZCJ向WK公司转让涉案专利的生产权,转让费50万元,ZCJ及WK公司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专利技术,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28日。2012年3月16日,ZH公司与CN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ZH公司购买CN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n3a-400/12-ns投切电容器专用高压真空接触器一台,价款为32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2012年4月12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依WK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来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北区六号路中央大道的智合公司处,对ZH公司购买的高压永磁真空开关进行现场公证保全,使用相机对该设备进行了拍照,并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津北方证经字第1787号公证书。2012年4月17日、10月18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依WK公司的申请,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的计算机上,对CN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并分别于2012年4月18日、10月22日作出(2012)津北方证经字第1699号公证书和(2012)津北方证经字第5717号公证书。另查,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WK公司共向ZCJ支付转让费50万元。
     【争议焦点】如何计算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CN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威科公司zl200930121299.6号“真空接触器(极柱式)”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3.CN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WK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含合理开支38082.8元);4.驳回WK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181元,由CN公司负担8000元,WK公司负担1181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CN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ZCJ及WK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WK公司损失情况及CN公司获利情况均难以确认,故二审法院将参考涉案专利权的类别及许可使用情况、CN公司的侵权情节以及WK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更多案例解读敬请关注www.itscourt.com 邱戈龙尖端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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