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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假冒专利罪,如何获得较轻量刑?
时间:2017-11-08 21:35 作者:邱戈龙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来源】(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缓刑、自首
【摘要】被起诉假冒专利罪,已经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在现有证据证明,无法获得无罪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被告人通过什么形式,可以获得较轻的量刑呢?一般而言,可以对被害人进行补救措施,自身可以自首或者如实供述,有认罪表现。
【基本案情】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朱某犯假冒专利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推销、宣传自己生产的锅炉清灰剂时,未经许可,在产品宣传册及网站上使用专利权人陆某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ZL9710××××.4。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朱某采用上述方法销售锅炉清灰剂,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917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专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甲、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获得较轻量刑】如何获得较轻量刑?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某犯假冒专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的假冒专利的宣传册依法予以销毁。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形下,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衡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因此,在构成假冒专利罪中,要想获得取保候审或者较轻量刑,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救济损失,并如实供述。在未被抓捕之前,做好一些自首的准备之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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