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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各位分清了吗?有何作用?
时间:2016-12-19 17:47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相信很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都会与一个疑问,其在申请实用新型或专利并获得专利权时,不就证明该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申请者对该专利享有专利权,为何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又要再次申请?很多专利权人可能不理解,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来解答。

【基本案情】原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主张其于2005年6月28日和2005年9月22日分别就“高顶驾驶室”和“驾驶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在其后获得授权。2009年下旬其发现市场上出现防止的“东风天龙驾驶室”,侵权产品上的标识显示该产品为宝应明宇汽配厂生产,原告经过暗访,在被告明宇汽配厂生产场地发现了大量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等并销往全国各地。其被告明宇公司侵犯专利权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五十万元。
 
【案件焦点】被告答辩称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检索报告,而原告没有提供,无法证实原告是否基于现有设计的主张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明宇汽配厂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东风公司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夹具等;赔偿东风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专利评价报告和专利检索报告一样都是专利行政部门申请针对专利是否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所作出的报告。但对于专利评价报告来说,其是从专利检索报告发展而来的,其与专利检索报告存在以下区别:1.针对的对象不再仅是实用新型,而且包括外观设计;2.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专利权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3.进行分析和检索的内容由仅评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扩大到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4.专利评价报告的办理期限为2个月,而检索报告并没有规定期限等。

    无论是专利评价报告还是专利检索报告其由来都是源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权利进行审查时都只是初步审查,其不同于发明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权利稳定性相对于发明较弱,一些法院在受理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案件时可能会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评价报告;或者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法院会依法裁定中止审理。
作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后或者发生专利侵权案件时或者在法院要求提供专利评价报告时,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评价报告作为专利权权利依据,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1.专利侵权案件在法院要求提供专利评价报告时作为立案的材料;2.一些侵权案件权利稳定性的证明,从而对抗被告申请专利无效程序导致侵权诉讼的中止。
 

【专利评价报告】是指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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