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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庭中如何以“公知性”主张专利不侵权
时间:2016-12-27 11:02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在处理有关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指控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为由进行抗辩,此为“公知技术”抗辩。在司法实务中,出现诸如现有技术是否包括非自由公知技术?对比现有技术是否包括“等同”等等问题,本文则结合一个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解析。
 
【基本案情】原告邱某于2003年获得“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空心板及其施工办法”的发明专利权。其诉称被告红星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民政学院“软件学院教学楼”项目中制造现空心楼板,其特征落入其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被告立信公司明知红心公司的行为,仍然向其提供专用部件和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立信公司辩称现浇空心楼盖技术属于早已公开的公知技术,并提供有关此技术的论文报道文件作为证据。
 
【案件焦点】被告所使用的现浇空心楼盖技术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的侵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被告红星公司和被告立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99115648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后给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被告立信公司对上诉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专利法规定的现有技术也成为公知技术抗辩,是指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产品虽然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被告可以实施的技术是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证明自己实施技术的行为不侵权专利权。通常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申请过专利权。如果一项专利不符合新颖性要件,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虽然公知性抗辩含义与新颖性相同,但其实施的基础是不同的,其无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其对比技术也不是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作为被控侵权人只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可。对比对象是其所使用的技术与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是仅指自由公知技术,即处于公共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实施的,还是也包括含有其他权利的技术?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不管是自由技术还是非自由技术,被控侵权人均可以据此进行公知技术的抗辩,如果该现有技术上存在其他权利,作为真正的权利人可以对此进行主张权利
 
    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从举证责任角度出发,原告需要对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到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举证证明,因此被告进行抗辩一般以以原告主张专利权的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构成相同或等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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