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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时间:2017-11-21 17:4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所谓假冒专利罪, 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 假冒他人专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 假冒专利罪所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用权。21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具有公开性, 因而只存在泄露和窃密的可能; 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取得的专利, 专利具有公开性,因而可能被假冒; 31 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假冒专利罪的行为方式是假冒他人专利, 即未经权利人许可, 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标志或专利号, 冒充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41行为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表现在构成本罪, 法律规定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般指使权利人在财产上遭受重大损失的, 或者使权利人丧失竞争能力、导致其亏损、破产的, 等等; 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必须“情节严重”,主要指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多次假冒他人专利经专利权人阻止仍不改正的, 因假冒专利造成国内外恶劣政治影响的, 等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关系。

       所谓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两罪相比较,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区别表现在: 1.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秩序; 由此决定两罪的同类客体也有所不同; 2.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 即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律程序规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3.本罪的客观行为, 除了以“盗窃、利诱、胁迫”方式获取商业秘密, 以及各种非法地“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外, 还包括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后罪则只限于“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4.本罪的主体, 既可以是单位, 也可以是自然人; 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5.本罪是结果犯, 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后罪是行为犯, 亦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
       两罪的主要联系表现在, 当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或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的某项商业秘密, 同时又是国家秘密时, 两罪因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上的重合而发生法条竞合, 在这种情形下, 选择法律适用时, 原则上首先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对行为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但若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却并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 由于此时的商业秘密既然同时又是国家秘密, 因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仅仅表现在商业秘密一方面, 同时还包括了对国家保密制度的破坏。另一方面, 从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的规定性看, 本罪是结果犯,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行为犯, 显然, 从刑法的打击面上看, 行为犯重于结果犯, 因此, 在这种情形下, 选择法律适用时, 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对行为人应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