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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时间:2017-11-21 17:49 作者:admin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几首先, 应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下列行为应为合法:
       (1) 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或使用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2) 根据对公开发行的文献, 公开使用或展示的产品或信息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和使用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3) 依据合同而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
       (4) 以其他善意的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其次, 要划清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对于那些浸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不以犯罪论处, 而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要划清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这两个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有关国家的重大决策和军事防务、外交事务、内务公安、司法检察、财政经济、科学技术、文教卫生、组织人员和其他政治、经济事务等7 项不准公布、尚未公布的秘密事项,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及对象与上述两罪不同, 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还有非法使用、转让、公开披露等行为方式, 主体也不同, 前两罪主体仅指自然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除自然人外, 还包括法人。
        有人主张将盗窃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盗窃、骗取本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分别定为盗窃罪和贪污罪立因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 因此商业秘密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对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就盗窃罪而言, 一般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而盗窃商业秘密侵犯的则是商业秘密使用权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而公平竞争秩序并不是盗窃罪的直接客体; 此外, 盗窃罪的主体仅指自然人, 而盗窃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