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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衢州市2021模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不宜将模具价值认定为
时间:2021-06-01 11:4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因侵权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虽然权利人依旧可以使用商业秘密,但由于侵权人掌握并使用商业秘密,极大危害权利人的经济收益和竞争优势,这对于权利人来说也是切实遭受的损失。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衢州市林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因林某销售模具的获利金额较少,造成的实际损失暂未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标准,故检察院最终以不起诉结案。

      (一)林某受托开发模具不慎,《保密协议》化身“颈箍咒”
       林某向A公司就其目前使用的模具提出了创新点,A公司便让林某试着将新模具设计出来。2017年年底,林某经过一个半月自主研发,将新模具设计并制作出来,后将该模具交给A公司使用。A公司为了将涉案模具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于2017年2月20日与林某签订《保密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林某加工的所有产品所包含的发明、设计、技术秘密等有关知识产权均属于A公司;林某不得向第三方出示、泄露或者提供为A公司开发和制作的模具;A公司委托林某加工的模具具有独享的专利技术属于A公司秘密等保密内容。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林某将涉案模具以每套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三套。2018年12月13日,林某以发明人的身份将涉案模具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
        经鉴定,涉案模具的有关信息至少在2019年3月20日以前属于商业秘密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林某出售给B公司的模具包含了A公司的技术密点的全部技术特征。经价格评估,涉案模具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0.84万元。林某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并立案侦查,林某自称涉案模具的思路、图纸等技术信息均为自己所想或参考公开资料自主研发得来,涉案模具的知识产权应当归自己所有。正因为林某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这一紧箍咒,才使得自己陷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司法泥潭。

      (二)长昊律师专业辩护,不宜简单将模具自身价值认定为损失金额
        本案的突出的矛盾点在于损失金额的认定。林某实际销售3套涉案模具,每套单价人民币1.2万元,总售价3.6万元,远远低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2020年以前)经济损失的刑事追诉标准。公安机关经过审计涉案模具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0.84万元,已达到了本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本案中,损失金额的认定方式,关系到李某是否构成本罪的关键。
       根据浙江省高院二庭2016年《知识产权犯罪若干具体实务解答》第10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如何认定“重大损失”的解答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商业秘密被侵权后权利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必须是能够明确计算的,不应包括间接的或者仅仅是理论上推理的损失”,该解答与2019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形式司法保护研讨会中关于“重大损失”认定的观点基本相符。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林某单纯销售模具实物的行为并未破坏该模具制作技术的秘密性,也就是说A公司并未彻底丧失涉案模具的经济价值,故,不宜简单的以包含间接或潜在经济损失的模具自身价值作为“重大损失”数额予以认定。因此,凭现有的资产评估报告无法准确认定A公司的损失数额。

    (三)检察官大公无私,林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终获不起诉
        2019年12月6日,林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被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2月2日,检察院大公无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最终决定对林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