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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析秘 | 一场马拉松式的刑事官司,为何最终判决张某无罪?
时间:2026-02-02 11:21 作者:邱戈龙 柯坚豪
作者 邱戈龙 柯坚豪
在侵犯商业秘密这一特殊刑事犯罪情形中,当离职员工于新公司设计出一款与老东家相似的产品时,老东家往往会将其诉至法庭,认定该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使用老东家的技术信息,侵犯了其宝贵的商业秘密。而在实践里,判定离职员工违约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核心要点在于,离职员工在原公司任职期间是否接触、使用或持有涉案技术信息。当原公司认定员工作为领导层必定持有管理范围内的技术信息时,你该如何为自己辩护呢?
别急!下面通过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济南市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一案,给您讲明白。
01
基本案情介绍
张某在济南兰某公司任职期间,担任该公司技术总监,负责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2013年,他从兰某公司离职,经历三年空窗期后,于2016年入职思某公司。
兰某公司发现,思某公司在2014年生产并销售了三款与本公司类似的产品。经调查发现,张某也在这家公司工作,而且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便申请了多项专利和著作权。然而,其研发团队仅有几人,主要核心研发人员仅有臧某,且臧某只有专科学历,此前也不具备该行业的工作经验。基于这些情况,兰某公司认定涉案的三款产品必定是张某指导臧某研发的,认为张某使用了兰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于是在2018年3月19日向济南市公安局报案。
02
以职位、项目等“形式主义”是否可以认定接触
当被告人的私人电脑、工作电脑,以及其任职新公司的电子设备中均不存在被害单位的任何技术资料,且被害单位也无法提供被告人在任职期间参与涉案技术信息研发、生产、销售等过程中带有被告人签名的纸质文件,即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与涉案技术信息存在任何关联时,这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呢?很遗憾,济南市槐荫区(2024)鲁0104刑初497号判决书表明,只要你的职位与涉案技术信息相关,且参与了涉案产品的研发,就可认定你接触并了解原公司的技术秘密,符合接触要件。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很冤枉,我虽然参与了这个项目,但我不懂这方面的技术信息也会有侵权风险吗?别急!往下看,有反转。
03
仅从工作岗位及职责不能认定符合接触要件
二审期间,在长昊律师多次强烈要求兰某公司需提供张某在职期间参与管理、研发、审批且有张某亲笔签名的全部涉案技术信息纸质文件,但该公司始终未能提供。此外,长昊律师还细致地发现,涉案的三款产品中,有一款名为W3 - 062称重法水蒸气透过率测试仪的产品,是在张某离职后才开始研发的,张某根本没有接触该产品的条件。最终判定,认定张某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兰某公司涉案技术信息的依据不足。历经八年,张某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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