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昊讲实务 | 2021年上海市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成功辩护分析 
时间:2026-02-04 22:44 作者:邱戈龙,曾建萍
昊讲实务 | 2021年上海市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成功辩护分析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构成商业秘密并受法律保护的基石。一旦信息被公开,其作为商业秘密的价值便丧失,无法再获得相应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因指控所涉技术信息已通过专利等途径公开,导致指控缺乏权利基础,最终以公安机关撤案告终。这不仅使唐某某摆脱了长达三年的刑事追诉风险,挽救了其家庭,也使其濒临破产的企业得以保全。
(一) 案件背景
公安机关指控,唐某某于2005年入职A公司,历任工艺工程师、设计经理,于2014年10月离职。2014年1月,唐某某注册成立B公司。指控称其利用了在A公司任职期间知悉的涉案工艺包文件中的商业秘密,制造相同产品,并应用于B公司销售给C公司的项目中,以此获利,同时给A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审计,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三期项目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716万余元,其中被认定为侵权的部分金额达人民币1266万余元。
(二) 核心辩护点
1.  权利归属存疑: A公司声称其技术源自外国公司。依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技术进出口需进行合同登记并获取相应登记证。A公司未能提供其与外国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的《许可使用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关键材料,导致公安机关无法确认A公司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及单独诉讼主体资格。
2.  缺乏“非公知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3款,商业秘密需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即要求信息在相关领域内不为普遍知悉且不易获得。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点,其技术信息已在网络公开或通过专利申请被公之于众。因此,该技术信息因不具备“非公知性”,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3.  专业鉴定支撑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明确:涉案技术结构属于公知技术。
为证明图纸数据可依据公知信息和国家标准规范获取,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将涉案产品尺寸参数与依据公开资料及国家规范推导出的数据进行逐一比对。鉴定结果证实两者具有等同性或相同性。这表明B公司使用的图纸及尺寸参数计算方式,属于相关行业人员通过公开渠道易于获得的信息,基础取材及规范均为公开资料,涉案技术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
(三) 案件结果
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刑事立案侦查,2020年3月1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秉持“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的原则,在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于2021年3月25日决定对唐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撤回处理。良好的法治环境与专业精准的辩护策略,是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赢得本案成功的关键。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内容作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敬请咨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联系长昊所律师。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获得授权并注明出处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