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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论商秘丨“非公知性”定成败|一起涉商业秘密案的不起诉解析
时间:2026-02-05 11:21 作者:邱戈龙,黄丽璇
昊论商秘丨“非公知性”定成败|一起涉商业秘密案的不起诉解析
 
作者:邱戈龙 黄丽璇
 
近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因被指控在离职后使用原公司技术信息生产同类设备,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相关技术信息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非公知性”,依法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件回顾:离职创业引发商业秘密争议
根据不起诉决定书披露,日照FD有限公司长期自主研发、生产玻璃夹胶炉设备。该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对工作期间知悉的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该义务持续至离职后两年。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原为该公司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图纸绘制及设备改进升级工作,于2018年3月辞职。另一相关人员武某某原为公司销售人员,负责设备销售,于2017年3月离职。
2019年3月,王某某与武某某共同成立日照某机械有限公司,由王某某负责生产研发玻璃夹胶炉设备,武某某负责销售。经查,该公司销售设备总金额达108万余元,其中在王某某保密义务期限内的销售额为9.75万元。
 
审查焦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王某某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日照FD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本案中涉事技术信息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关键要件,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方决定:依法不起诉 涉案款返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同时,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将依法予以返还。
 
案件启示:商业秘密认定需严格依法
这起案件凸显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非公知性”要件审查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都能被认定为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要件。
案件也提醒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时,不仅要加强内部保密管理,更应对所主张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商业价值”等特征有清晰认识和充分证据准备。对于离职员工创业行为是否侵权的判断,需基于事实和法律要件进行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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