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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讲案例|N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
时间:2026-03-17 16:08 作者:邱戈龙,曾建萍
昊讲案例|N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尘埃落定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引言:在社会发展与科技不断进步的推动下,尤其是科技型企业纷纷崛起,企业的商业秘密逐渐获得更多关注与法律保护。然而,随着国家对商业秘密立法的加强,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借商业秘密之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他们通过预先布局,将侵权诉讼转变为打压对手、争夺市场份额、损害对方商誉的商业手段。此类恶性竞争如行业毒瘤,若放任自流,终将损害全行业的健康发展。近日,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取得全面胜利,被告单位N公司及多名员工终获清白。

  
暗流涌动的危机  
N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微生物及其肽类代谢物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2019年,该公司某抗菌肽研发成果成功申报农业农村部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此后,公司有望获得国内首张抗菌肽批文,一旦获批,其产品市场占有率预计将大幅提升。正值收获成果之际,一场危机却悄然而至。  
2020年4月16日,同业竞争公司Y公司以“YT二号”抗菌肽产品技术被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原来,Y公司2018年因经营困难、长期欠薪,导致大量员工离职并加入N公司,其中包括原Y公司技术总监张某、副总经理孟某杰及科研人员靳某忠。公安机关立案后,对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2日将N公司列为被告单位,一并移送法院起诉。  
随后,公安机关进一步对N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斌进行网上追逃并实施抓捕,查封生产设备、冻结公司账户,致使N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滞,150余名员工面临失业,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危机之下,N公司委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带领团队深入研判案情,细致分析证据,凭借多年商业秘密案件经验,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控漏洞百出,证据严重瑕疵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产品同一性”“检测方法同一性”及“生产工艺流程与参数同一性”三个方面。长昊律师事务所指出,Y公司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缺陷,如委托鉴定的时间节点错误、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质,导致报告可信度存疑。  
团队向法院提交了第三方权威机构的鉴定结果,明确显示:(1)两公司产品主要成分不同;(2)Y公司检测方法属于公知领域;(3)Y公司工艺流程为公开技术;(4)两公司工艺参数不具有同一性。有力反驳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  
此外,控方所依赖的“产品成分一致”的鉴定亦被辩方驳斥:该鉴定未考虑物料配比与工艺差异对产品效用的影响,缺乏与生产工艺的实质关联。更关键的是,公安机关送检的N公司产品封存程序存在瑕疵,封条未有骑缝盖章及持有人签字,无法排除检材被替换的可能,依法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精准辩护,案件逆转  
本案属刑事案件,但控方错误地以民事侵权中的“接触+实质相似”推定规则,试图认定N公司刑事犯罪。长昊律师事务所强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应严格遵循刑法第219条规定,检察机关须证明被告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而非依靠推定。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对N公司的生产工艺及检测方法进行现场勘验,缺乏直接证据证明N公司使用Y公司所谓“技术秘密”,更未能证明其行为符合刑法中“明知而使用”的构成要件。  
2022年9月20日,法院一审裁定驳回Y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同年12月7日,二审维持原判。历经三年,N公司终于迎来正义,案件圆满落幕。  
结语  
Y公司曾在诉讼过程中扬言“这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甚至散布不实信息损害N公司商誉。近年来,屡有企业企图利用刑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部分公权力机关亦可能沦为地方保护或恶性竞争的工具。诚信乃企业立身之本,竞争须恪守商业道德。若仅致力于击垮对手,将商业秘密异化为竞争武器,所获利益终难持久。  
企业应在良性竞争中共同成长,将商业秘密作为增强核心实力的正当依据。唯有如此,才能推动行业整体进步与创新。  
最后,谨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致敬,感谢法官们秉持公正、专业审理本案,展现了优良的司法素养与职业道德。
附:(2022)豫0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