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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讲实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销售冠军”
时间:2026-03-14 15:32 作者:admin
昊讲实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销售冠军”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为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五条规定,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即使尚未披露或使用,其损失数额也可依据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予以认定。该条款实际推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向“行为犯”的认定转变。
在此严峻司法背景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原FS公司“销冠”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经律师团队努力,肖某最终成功取保,案件未进入起诉阶段。
 
(一)从销售冠军到自主创业,被指侵犯原公司权益
肖某自2011年9月加入FS公司,历任生产三部部长、营业部部长及销售专员,长期业绩领先,屡次推动公司业务增长。2016年12月,肖某提出离职,此前主要负责离心干燥机销售业务;离职后自行创业,仍从事同类设备的生产与销售。
由于初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利润空间有限,正在公司初步发展之际,FS公司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案。2017年,警方接到控告称肖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擅自使用FS公司的离心干燥机图纸生产类似产品,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18年6月29日,肖某被依法传唤,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谢富裕律师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正式介入该案。
(二)商业秘密权利瑕疵:技术引进未依法登记
根据《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七条和第八条,技术进出口须经商务部网站合同登记系统进行在线登记,并持相关材料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本案中,FS公司声称其图纸技术源自日本某公司并已获许可使用,但却未能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及相应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无法证明其对该技术享有合法权利。因此,涉案图纸并不具备构成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属基础。
(三)专利申请已公开,涉密信息丧失“非公知性”
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之一是“非公知性”,即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列举了不构成“非公知性”的情形,包括信息已通过公开专利、出版物、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或易于从公开渠道获取等。
事实上,日本某公司早于1994年就已就相关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图纸核心技术内容已被公开。此外,FS公司未与加工商签订保密协议,导致图纸在业内广泛流传,进一步破坏了其秘密性。因此,涉案图纸已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由于FS公司未能证明其具有合法技术来源,也未对涉密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检察机关最终未对肖某批准逮捕,侦查机关亦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就此终结。肖某不仅免受刑事追责,也避免了可能的高额民事赔偿。
附:嘉公(经)取保字(2019)10019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