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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讲实务|上海技术图纸涉商业秘密罪辩护实录
时间:2026-03-11 22:29 作者:邱戈龙,曾建萍
昊讲实务|上海技术图纸涉商业秘密罪辩护实录
作者 邱戈龙 曾建萍
根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通过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上海XC公司污水处理技术图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律师团队提出涉案技术具有合法来源,并获得检察机关采纳,最终案件由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涉案技术信息属公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上海XC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被浦东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带走讯问,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案件移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后续保。
唐某某表示,造纸行业污水处理技术属于公知领域,其核心图纸已通过“机械帝国”网站及专利等渠道公开。权利人所谓商业秘密实质为附着于已公开图纸中的尺寸数据,而该类数据属非固定参数,会因项目差异大幅变动,既不涉及公称尺寸、公差配合等精密工艺,也无需特殊仪器测量。图纸一旦公开,此类孤立数据即丧失工艺价值,属于简单组合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应有的实用性。
二、技术来源合法,不构成侵权
唐某某进一步指出,上海XC公司的产品图纸系设计师基于公知信息,结合行业基本原理、国家标准及客户需求自主设计完成,并持续优化形成独有的研发记录及过程录屏。XC公司的污水处理装置在结构与设计方面更为先进和人性化,与报案单位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其设备有效解决了造纸行业污泥钙化、结垢和堵塞等问题,其中解决钙化难题为XC独有技术,也是其区别于同行的核心突破。
相比之下,报案方相关技术仅应用于4个项目且均出现不同程度故障,属失败技术。XC公司如使用该技术,不可能获得市场广泛认可。由此可见,XC公司的技术不仅源于自主开发,更实现了显著创新,与报案方技术存在根本区别,参数设置亦不可能相同。
唐某某在造纸行业从业十余年,相关技术已内化为其个人能力的一部分,成为“人格化知识”。司法机关应区分其个人技能与报案方主张的商业秘密,对无法清晰界定部分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对于创业者凭经验与努力所积累的技术能力,刑法应保持谦抑;企业间知识产权纠纷宜优先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以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
本案经两次退补侦查仍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专业的法治环境与精准的辩护策略,是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取得胜利的关键基础。
附:沪浦检解保[2021]8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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