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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保密关系?

    保密关系要求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实际上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商业秘密、保密信息的默示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关系以某种应该产生保密关系的经济、技术关系为前提,在该经济、技术关系前提下,如果没有一般、默示的保密义务,会损害一方的利益或双方利益,使该经济、技术关系难以为继。作为保密义务前提的经济、技术关系有如下几种:
    (1)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其产生的保密义务是广义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还包括更广泛的善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2)社会上特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例如,许可使用关系、合资合作关系、对社会的临时培训关系、商务接触洽谈关系等,也可以产生保密义务。经济、技术合同当事人在与对方的相互往来中,如果意识到或应该意识到对方有商业秘密,即使没有合同约定,也不应该披露。
    (3)特种职业者与客户、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明示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亦存在一般的保密关系。如银行对客户、律师对委托人、医生对病人、公证人对委托人、被咨询人对咨询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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