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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
时间:2016-09-12 12:00 作者:邱戈龙、焦新聪

     【导读】
       如今商业秘密已然成为了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秘密武器,对于权利人来讲,商业秘密被侵权,对企业将会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失。本文从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业秘密民事索赔案件入手,重点阐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如何计算损失,与大家分享。

  【基本案情】

  原告耀某公司与盈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是专业从事不锈钢精密铸造的企业,该两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跟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将产品开发的技术工艺及客户资源进行保密。

  2008年1月起。被告刘某到耀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21日,被告刘某与耀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被告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2011年3月,被告未办理离职手续便离开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利用从原告处获取的技术信息指导原告的合作伙伴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以低于原告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长期发展的稳定客户。

  【法律指引】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来说,无端被侵权本已是挠心之事,更为重要的是制止侵权行为后该如何有效的降低自己的损失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呢?

  长昊律师事务所尖端知识产权专家邱戈龙认为: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作为行业内知名度高、产能大、专业强的有影响力企业,其商业秘密的价值必定是体现在竞争力上,因此被告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原告的合作伙伴的行为必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而原告的首要任务是止损,即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让被告停止侵权,以确保其市场竞争力;另外,原告为了研发其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并占据市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所以应该要利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的确保原告的损失赔偿。

  关于本案计算损失的方法,长昊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成本角度评估,研发成本一般包括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工资,产品设计费用、产品线上系统建设费用、产品测试,其他办公费用,分摊租赁费)和市场营销费用(市场营销人员工资,广告宣传、展会宣传,其他办公费用,分摊租赁费)。

  二、从被告泄露商业秘密后原告销售收入减少角度评估,因被告侵权时间开始于2011年3月,因此原告应当比对被告侵权前后原告的销售数据,将减少的部分作为损失范围。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2011年04月至2012年04月期间因被告侵权造成原告的利润减少额。

  【后记】

  长昊律师团队代理的本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原告之所以能获得较为理想的损失赔偿金额,主要在于原告实行了“先刑后民”的维权行为。众所周知,民法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必须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刑法则可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请求公安机关查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查封被告的产品、财务账单及一系列可能涉嫌侵权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得原告的维权为顺利许多,因此原告的损失金额也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则必然会减少原告在民事案件中的举证义务。

  长昊律师团是由一批毕业于专业法律名校的资深律师、技术专家、行业顾问组成,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商业秘密取证】【商业秘密损失审计等法律服务,您可以查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等相关案例,因为专注研究,所以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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