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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注意先使用后收费方式的提示义务
时间:2016-11-18 11:09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随着“共享软件”的理念出现在人们视野,很多商家纷纷推出软件使用的共享版本,先通过免费使用的噱头吸引消费者下载并使用,一定时间后若要继续使用再付费。但由于很多商家对“共享软件”的实质还不是很清楚,导致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如LN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由于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导致败诉,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基本案情】美国LN公司是涉案DERV软件的著作权人,该款软件是以软件试用版推向市场,在30天试用期时间结束后,服务器切换到个人版。个人版相对于单位版本功能上存在一些限制。被告TX公司下载该软件后,进行使用,试用期满后,继续使用个人版本。LN公司认为TX公司是以商业性目的使用其软件,但其没有支付使用费,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其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认定涉案软件个人版是功能受到限制的软件版本,而非LN公司所主张的只限于个人用户使用的版本。被告在试用期满后,在受限制的范围内使用软件,没有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判决驳回LN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共享软件是指用户可以从多渠道免费得到它的拷贝,也可以自由传播它。用户可以先使用或试用共享软件,认为满意后再向作者付费,如果认为它不值得花钱买,可以停止使用。本案LN公司认为其推出的软件属于共享软件,其分为个人版本和单位版本,个人版本相对于单位版本的功能有限,个人版本属于免费使用版本。单位商业性使用版本可以免费使用30天,30天后如若继续使用,则需要付费。其所主张的原则上是没问题,但根据《许可协议》以及软件的运行来分析,首先《许可协议》里约定“if you use in an edition other than personal,registration is equired”原文对需要注册使用的情形采用的限定词为”edition(版本)”,而非目的。因此其含义是如果需要使用个人版本之外的版本需要付费,并没有指出商业性使用需要付费。另外,试用期过后,软件自动转为个人版本。被告在试用期结束后,虽为商业性使用,但其仍然只是在个人版本的限制内使用,,并没有超出个人版本的限制使用。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侵权。原告所主张的共享软件实质上是限制使用软件。
    限制使用软件不同于共享软件的地方在于其并不是需要用户付费使用,而是该软件相对于完整版软件来说功能有限,对于一些只是简单操作的用户来说,其并不需要通过付费使用完整版。但共享软件则是需要付费使用完整版。因此如果软件著作权人想以共享软件的方式推销软件,需要明确注明“如需继续使用,则需付费”字样的提示,而不是只是简单的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转为限制使用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