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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秘密律师教你如何保护好客户名单信息
时间:2017-09-22 19:06 作者:邱戈龙 王美霞
【导读】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现在对于很多企业如外贸企业来说,可能并不存在一些技术秘密信息,但是客户信息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就是其抢占市场,为其赢得市场竞争力的有利武器。但有些企业对客户信息商业秘密还存在一些误区,其一对于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清楚;其二不知道如何保护这些客户信息。本文将结合一个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主张涉案的国际市场客户经营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该信息通过其每年参加国内外各种专业展会等形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建立起来的;在经营过程中,制定了保密制度,并与接触此类信息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被告钱某是该公司的原职工,主要负责联系客户以及维护等事务。后钱某离职成立SJ公司,该公司先后与英国顺吉等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起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评析】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判决如下:一、、SJ公司、钱某立即停止侵犯MK公司的涉案台湾中凡实业有限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二、SJ公司、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MK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SJ公司、钱某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在了解如何对客户名单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之前,首先需要明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是什么。并不是说企业与哪个客户进行过交易或者知道该客户的名称、联系电话等就属于该企业商业秘密,其他企业就不得使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与其他商业秘密一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四性: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客户名单的秘密性是指客户名单资料的非公知性,其无法完全从公众平台获知,其不仅反映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还应该反映客户交易习惯,交易的意向内容等。其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名单的价值性和实用性是指权利人通过使用客户名单信息能够给其带来经济利益,如带来交易机会等。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而采取的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制度,与接触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
    作为企业,要形成一个比较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首先要对秘密信息进行整理,明确哪些属于商业秘密信息。其次,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分为对人的措施和对物的措施。对物的措施是指对秘密信息设秘储存,限制接触人员;对人的措施是指与必要的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以及制定保密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需要负哪些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法律对保密性的要求是能够使负有保密的人员知悉该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法律对保密性的要求相对来说较低,但对于企业来说,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不是仅仅是为了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更是为了防止秘密信息被泄露、被他人使用而损害自身的权益。因此在保密措施上需要特别重视。最后,为应对商业秘密侵权制定一系列维权手段和准备,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耗时长,对于正在经营中的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能够做好维权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节省维权时间以及维权证据的充分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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