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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以刑事手段维权的优势
时间:2017-10-16 11:42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导读】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采用民事角度或刑事角度加以维权,本文通过商业秘密侵权实例,简述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用刑事角度维权的优势及过程。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事救济、公安机关

【基本事实】郑某某、魏某某原在A公司工作,郑某某任技术部主管兼厂长,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魏某某任电气工程师,负责玻璃机械电脑程序的主要工作。从2000年10月开始,郑某某、魏某某均参与了A公司有关“SWB-9000玻璃波浪斜边磨边机”的开发、生产工作,郑某某掌握了该机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魏某某掌握了该机器的PLC可编程序控制器的程序及密码这一核心机密。“SWB-9000玻璃波浪斜边磨边机”中涉及到多项A公司的技术秘密,A公司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2001年6月26日制订了《顺德市A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郑某某、魏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甘树煊、郑某某和魏某某遂与甘树煊商谈合资成立公司生产玻璃机械事宜,并带甘树煊考察了相关市场。2001年8月30日,郑某某辞职离开A公司。同年9月3日,郑某某、魏某某和甘树煊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由甘树煊投资30万元、郑某某和魏某某各投资3000元,并以掌握的生产技术作为技术出资。同年9月9日,魏某某辞职离开A公司。同年11月21日,三人登记成立了B公司。魏某某和郑某某利用A公司的技术秘密,以B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玻璃直线波浪机。

法院裁判
一、郑某某、魏某某和B机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WAVE918型玻璃直线波浪机,销毁该机械成品或半成品及制造该机械的图纸。
二、郑某某、魏某某赔偿给A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1485.2元。
三、B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A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原告采用刑事角度进行维权,那么利用公权力进行维权的优势:
(1)犯罪成本大大增加。采取刑事手段进行救济,侵权人将面临被抓的风险,面临可能丧失自由的风险。
(2)效率高。侵权人一旦被抓,侵权行为将自动停止,这是民事救济方式难以达到的。
(3)维权力度更大。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将变成公安机关与侵权人之间的较量,而杨先生个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较量。
(4)证据更加充分深入。刑事立案后,相关证据将由公安机关侦查收集,包括但不限于口供、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可以收集到个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对于本案B公司的侵权行为,原告A公司的取证难度十分大,如何才能进去法因公司、调查取证以及证据不被销毁删除,凭一己之力是难以办到的,因此A公司的选择公权力取证。在展开诉讼准备过程中,A公司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而顺德区公安局对郑某某和魏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该局依法到B公司扣押了郑某某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WAVE918技术图纸一本等物,并和A公司提供的有关“SWB-9000玻璃波浪斜边磨边机”的技术资料等一并移交给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鉴定专家委员会,委托其进行鉴定;同时顺德区公安局后又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A公司提供的有关技术信息是否属非公知技术信息及B公司资料中有否与A公司已被确定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实质性相同的技术。

       最终,A公司提供了有关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该鉴定书证明,A公司生产的玻璃波浪斜边磨边机中PLC控制软件和复合成形加工原理及其相应的机械结构属于非公知技术。据此,法院对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