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我国软件著作权保护概况
时间:2018-05-01 00:53 作者:长昊律师
      (一)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根据中国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来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①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第( 八) 项就是“计算机软件”。信息 产业界一般认为,“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程序+ 相关文档”,也可简称为“软件= 程序+ 文档”。自程序20 世纪中叶问世、软件产业20 世纪60 年代兴起后,给著作权保护带来问题的并不是与程序相关的文档,而是程序本身。
因为文档本来就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一)项所列“文字作品”,所以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 八) 项中原本只需列明“计算机程序”。但是,由于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中国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是由当时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导的,因此,在著作权法立法时作为作品类型名称列入的就是信息产业界惯用的术语“计算机软件”而不是从著作权保护角度来看更加合适的术语“计算机程序”。
       ( 二) 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当年中国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不是由国家版权局主导、而是由机电部主导的事实,使得中国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最终采取了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但不是在著作权法中直接添加若干条款、而是在著作权法之外单独制定行政法规的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延续至今。著作权法第一版第五十三条①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91 年6月4 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软件条例”) 就是据此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 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规体系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文件、行政机关文件以及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协定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