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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18-04-30 01:52 作者:长昊律师
(一)用户界面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存在争议
       由于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其中很多概念的内涵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而用户界面就是其中之一。对于软件的这一要素“用户界面”、“观感”(1ook and fee1)都被使用过,有时两者被交替使用,有时两者涵义有所差别。不过虽然具体细节区别很大,但观感或用户界面的总体概念是相同的。有人定义用户界面指用户和计算机相互交流的机制,包括输人格式、输出报告、菜单、命令、键击顺序、视窗的开关、丢弃文件的拖拽图标等要素;或指用户看到的和与之交流的程序的一部分,包含外在要素和内在要素,前者包含视窗、命令符号等,后者包括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综上言之,用户界面的基本含义是人机互动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用户界面的独特性,其与传统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很大的不同,故其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用户界面具有功能性,对用户界面的保护可能会使作者对作品的功能性特征享有垄断权。还有学者认为用户界面中的操作方法属于著作权明确表示不予保护的部分,因此用户界面不当由著作权来保护。但也有学者认为用户界面中也具有某些值得著作权保护的要素,例如有学者认为可以比照汇编作品来保护用户界面,其认为虽然用户界面中的一般构成要素不能够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那些具有个人独创性的编排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还有学者认为用户界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受版权保护,其将用户界面比作视听作品,也是一种比较独特的观点。
       如今随着软件科技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普及,使得软件的用户界面在软件的开发与推广中占有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的定义中并没有用户界面的体现,但用户界面正成为所有软件的关键要素,用户界面是否应当由著作权法来保护,这是我们不得不直视的问题。

(二)司法中程序表达形式的具体范围难界定
       在著作权法中作品表达形式的具体范围的界定主要是靠区分思想和表达。著作权法只保护表现,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仅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对一般文字作品而言很好处理,可是对于著作权制度来说,却是一个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因为传统的文字作品中表达与思想相距较远,比较容易区分;而软件作品中表达往往处于距离作品思想较近的层次,例如程序的结构、组织和顺序,它们有些蕴含着程序设计的思想,而有些就是程序设计思想本身。然而如何区分结构、组织和顺序属于表达还是思想对软件专业人士而言也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那么在实践中界定软件作品表达形式的具体范围则更是件困难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