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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通过设置序列号来确定软件被侵权
时间:2018-12-20 16:3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通过设置序列号来确定软件被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案外人合肥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户公司)与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以下简称北京万户公司)的法人均为钱贵昱。2006年2月27日,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地创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万格公司)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以下简称WebDraw)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10月10日,万格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由两原告共同开发的WebDraw2.0软件,万格公司全权委托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

同年10月23日,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签订《Webdraw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合肥万户公司向地创公司购买易图Webdraw软件,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使用的网址为www.namedia.cn,授权使用费为4,000元。地创公司授予合肥万户公司软件产品使用的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只在购买使用期内有效,并且该序列号与合肥万户公司所属的唯一网站域名相捆绑。

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销售该软件产品。协议签订后,合肥万户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4,000元。同年11月14日,因合肥万户公司欲变更软件捆绑的网址,其与地创公司又签订了用户许可协议,该协议的内容除软件使用的网址变更为www.namex.cn及使用费为1,500元外,其余内容与2006年10月30日的协议内容相同。同年11月16日,合肥万户公司又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1,500元。地创公司随后将系争软件与www.namex.cn网站相捆绑,并根据网站的网址和网站被授权的到期日期设置了一序列号,软件被许可使用的期限到期后,系统会出现要求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使用的提示信息。2007年1月24日,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即负责域名为www.namex.cn网站的经营管理(网站的域名仍登记在合肥万户公司名下),并利用原告的Webdraw软件在上述网站上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同年5月11日,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后利用上述网站在上海地区从事与第一被告相同的业务。据名片天下的后台管理系统介绍:2008年1月16日,名片天下作为阿里巴巴软件的战略合作伙伴参加了阿里巴巴在北京召开的“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发布会暨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在阿里巴巴软件推出的“赢在软件大赛”中,名片天下在“企业类产品”中排名第二。名片天下现已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之一。名片天下加入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后,将面向阿里巴巴集团6000多万电子商务客户群提供名片网上订购服务。

2008年4月30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刘军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琳的监督下,由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张达在公证处的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上网后,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namex.cn,显示“名片天下”的首页,点击页面上的“代理加盟专区”、“加盟”、“加盟类型”,显示名片天下旗舰店需60万加盟费、卫星店需3万加盟费。名片天下在全国现有七家分店。两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790元、通过网络从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处购买名片产生设计费56元。
法院认为:两原告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原告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评析】

所谓事实推定,是指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由已知的案件事实推出待证案件事实,并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诉讼证明方法。事实推定,也称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它来源于特定案件中的具体事实,其推理依据是基于人类的理性认识和普遍经验。事实推定有时又被称为暂时性的推定,这是因为否认事实推定的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暂时性”的举证责任。

推定制度属于证据法中诉讼证明的内容,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证据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未对推定制度作任何规定,推定的概括性依据存在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当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在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中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事实推定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非证据证明方式,有一定的风险性,其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即待证事实无证据可以证明,有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确定可靠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常态联系,推定符合经验法则;事实推定可以被反证推翻。

本案中,原、被告对两被告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陈述不一,且均未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而该事实的确定系本案定案的关键,故有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案件涉及的序列号在软件中的运行模式系本案用以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对于该基础事实原、被告均确认一致,即系争软件设置了序列号作为其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在正常使用软件的情况下,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系统应会根据事先设置的序列号的控制信息,要求用户输入新的序列号才能继续使用,故该基础事实已经双方确定为可靠的事实。合肥万户公司获得许可的期限至2007年10月30日届满,之后合肥万户公司及两被告均未向原告地创公司另行缴纳过许可费。

基于前述确定的基础事实,两被告在未取得新的序列号的情况下是无法继续使用系争软件的。但现两被告仍在使用系争软件,与软件相捆绑的网站又是由两被告实际控制,那么,依据经验,依据这类事件的常态,可以推断两被告在被许可期限到期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几乎只有一个,即两被告破解了原告地创公司对系争软件设置的序列号的算法,自行输入了新的序列号。当然,对于上述推定的事实,两被告可以提供诸如原告地创公司在软件中设置的序列号出错,其在到期后未出现提示信息等证据来推翻该推定的事实,但两被告只是以上述理由口头抗辩,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无法推翻法院推定的事实。法院据此以该推定的事实确认了两被告的侵权方式,并确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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