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破解序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软件的侵权
时间:2018-12-20 16:3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破解序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软件的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案外人合肥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户公司)与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第一被告,以下简称北京万户公司)的法人均为钱贵昱。2006年2月27日,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地创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之一,以下简称万格公司)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以下简称WebDraw)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同年10月10日,万格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对于由两原告共同开发的WebDraw2.0软件,万格公司全权委托地创公司行使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签订相关合同等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财产权行使。

同年10月23日,合肥万户公司与地创公司签订《Webdraw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约定合肥万户公司向地创公司购买易图Webdraw软件,期限自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使用的网址为www.namedia.cn,授权使用费为4,000元。地创公司授予合肥万户公司软件产品使用的一个序列号,该序列号只在购买使用期内有效,并且该序列号与合肥万户公司所属的唯一网站域名相捆绑。

未经地创公司同意,合肥万户公司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和销售该软件产品。协议签订后,合肥万户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4,000元。同年11月14日,因合肥万户公司欲变更软件捆绑的网址,其与地创公司又签订了用户许可协议,该协议的内容除软件使用的网址变更为www.namex.cn及使用费为1,500元外,其余内容与2006年10月30日的协议内容相同。同年11月16日,合肥万户公司又向地创公司支付了Webdraw授权费1,500元。地创公司随后将系争软件与www.namex.cn网站相捆绑,并根据网站的网址和网站被授权的到期日期设置了一序列号,软件被许可使用的期限到期后,系统会出现要求购买新的序列号才能使用的提示信息。2007年1月24日,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即负责域名为www.namex.cn网站的经营管理(网站的域名仍登记在合肥万户公司名下),并利用原告的Webdraw软件在上述网站上从事“名片天下”的业务。同年5月11日,第二被告北京万户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该公司随后利用上述网站在上海地区从事与第一被告相同的业务。据名片天下的后台管理系统介绍:2008年1月16日,名片天下作为阿里巴巴软件的战略合作伙伴参加了阿里巴巴在北京召开的“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发布会暨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在阿里巴巴软件推出的“赢在软件大赛”中,名片天下在“企业类产品”中排名第二。名片天下现已作为阿里巴巴集团旗下公司之一。名片天下加入阿里巴巴软件互联平台后,将面向阿里巴巴集团6000多万电子商务客户群提供名片网上订购服务。

2008年4月30日,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刘军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徐琳的监督下,由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张达在公证处的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上网后,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www.namex.cn,显示“名片天下”的首页,点击页面上的“代理加盟专区”、“加盟”、“加盟类型”,显示名片天下旗舰店需60万加盟费、卫星店需3万加盟费。名片天下在全国现有七家分店。两原告为本案诉讼产生公证费1,500元、差旅费1,790元、通过网络从第一被告北京万户公司处购买名片产生设计费56元。
法院认为:两原告取得了易图WebDraw软件V2.0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两原告系该软件的著作权人,除法律规定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评析】

序列号保护方式是目前共享软件普遍采用的反盗版措施,也是目前最流行、应用最多的一种保护方式。当用户缴纳一定的费用从软件公司获得许可使用软件后,软件公司一般都通过设置序列号的形式来控制用户被许可的期限。当过了共享软件的许可期限后,系统会出现提示信息要求用户输入新的序列号,然后才能继续使用。此时用户必须到软件公司再次缴纳使用一定期限的许可费,软件公司会根据用户的信息重新计算出一个新的序列号,用户得到该序列号后,按照提示信息在软件中输入新的序列号,其序列号的合法性由软件验证通过后,用户就又能正常使用软件了。这种以设置序列号的方式实现的加密方式实现起来比较简单,不需要额外的成本,用户购买也非常方便,目前在互联网上的软件80%都是以这种方式来保护的。但正因为这种保护方式操作方法的简便性,有相当一部分软件人员为提高自己的编程水平或其他目的,会针对出现的保护方式进行跟踪分析,找出相应的方法或制作出破解工具软件,并在网络上免费发布,供网络用户随意下载使用。这为用户破解软件序列号提供了方便之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因此用户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在系争软件设置了序列号来控制软件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两被告在被许可使用期限满后如何能继续使用系争软件的事实认定是确定两被告是否侵犯两原告对系争软件享有的著作权的关键事实。在双方对该节事实陈述不一的情况下,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确定了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