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服务
首席律师

联系人:邱律师

手机:159-1534-4883

电话:0755-26751234

网址:www.itscourt.com

网站名称:邱戈龙商业秘密律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1-04-29 11:12 作者:邱戈龙 黄雪芬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时,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和理解:一是前提:“违反国家规定”;二是目的:“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三是方法或手段:采取“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四是结果:“情节严重”。但对该罪的理解与适用上许多人存在一定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厘清。
 
       一、关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刑法》第96条中对“违反国家规定”作如下解释: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具体而言,“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颁布)等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同时,不能对“违反国家规定”做扩大解释,例如,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将违反公司规定(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岗位职责等)与违反国家规定混同,以“违反公司规定”代替“违反国家规定”。
 
        二、关于“侵入”和“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手段或方法,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二种:一是采取“侵入”,二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首先看看“侵入”。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是指行为人能否虚拟地进入他人的计算机。如果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方法和手段为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设置用户身份认证,则应当视为对其他人进入该系统的拒绝。由此看来“侵入”是指行为人没有得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权利人的允许或者超过允许的范围,而擅自进入权利人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因此有的合法用户如果超越权限范围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构成了“侵入”,即进入合法但权限不合法。
 
        其次看看“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它是在“侵入”的另一种犯罪手段,从属性上来说应为兜底性条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类新型的犯罪手段、犯罪方法会出现,法律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的犯罪手段和方法。因此需要一个条款来对不可预见的犯罪方法和手段进行概括。
 
        三、关于“数据”的理解与适用
 
        百度百科载明: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介质的总称,是用于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字、字母、符号和模拟量等的通称。但以下数据不是本罪中的数据。
 
        (一)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不是本罪中的数据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是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认定。犯罪目的和结果不同,则构成的罪名不相同。例如:侵入的目的是窃取国家机密,则在罪名上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如果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予以泄露的,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 “商业秘密”不是本罪中的数据
 
        非法获取对象不同,构成的罪名亦不相同。如果获取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商业秘密,则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来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上有些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则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
 
        该罪属于情节犯,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五种在司法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前四种情形比较好量化,理解与适用问题不大,关键是第五种情形,属于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适用起来非常困难,适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及法律的。本人认为,“其他严重情节”应从获取信息的目的、数量、手段、次数、潜在危险性等方面加以综合判断。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http://www.its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3808805110、15800707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