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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2025年商业秘密司法解释
时间:2025-04-29 11:35 作者:邱戈龙 黄丽璇
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于4月26日正式生效。此次新解释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进行系统性优化,从入罪标准、量刑情节、损失数额的计算等进行了更为明确规定,释放出对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恶意、精准打击”的强烈信号。本文聚焦商业秘密领域,提炼核心要点并深度解读。  
一、明确“盗窃”与“电子侵入”的认定标准
新解释第十六条首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的“盗窃”和“电子侵入”作出细化:
1.“盗窃”行为既包括以窃取文件传统物理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也包含通过非法复制等技术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2.“电子侵入”专门规制数字化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明确禁止任何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新解释通过扩大“盗窃”和“电子侵入”的界定,加强对于非法获取行为的打击。
二、明确“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严惩重复侵权 
新解释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认定框架的基础上,作出两项关键调整,:  
1. 新增“重复侵权从重”情形  
明确“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再次侵权且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超10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严厉打击重复侵权行为。
2.将“造成权利人破产倒闭”情节直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将原标准中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情节直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新规通过“主观恶意”与“客观危害”的双轨调整,形成“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的差异化打击策略,使刑事规制更加精准。  
三、损失计算规则细化区分行为类型
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损失数额”与“违法所得”认定问题,新解释依据行为危害性差异,确立了分类计算标准:  
1. 损失数额认定  
侵入型侵权(如盗窃、欺诈等)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计算基准,无需证明侵权人实际使用情况。  
违约型侵权(如违反保密协议)以权利人利润损失计算,即按权利人销量减少总额乘以单件利润;无法确定的,则按侵权销量乘以权利人单件利润,确保赔偿与损害相匹配。
2. 违法所得认定
违约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直接以获取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再次强调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应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分类标准解决了此前“一刀切”,明确“合理利润”为计算核心,体现司法公平。  
四、精细化罚金裁量标准,增强法律威慑力
新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罚金的具体计算标准:
1.以违法所得的一倍至十倍或非法经营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作为基础裁量依据。
2.对于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均难以查证的特殊情形,依据量刑幅度,罚金数额在三万元至五百万元范围内确定。
新解释遵循刑罚越重则罚金越高的原则,确保罚金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量刑轻重相适应,显著提升了法律威慑效果。
五、严惩帮助行为,明确共同犯罪认定范围
根据新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帮助行为将被纳入共犯范畴,明确了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原材料、生产技术、配方等关键资源,或者提供资金、账户、支付结算服务,以及提供仓储、物流、网络技术支持等行为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共同犯罪的认定范围,将各种帮助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严厉打击协同犯罪。
、明确“境外窃密罪”参照适用标准
针对《刑法》第十一修正案新增的“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新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该罪名的立案、量刑标准直接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执行。  
七、明确从宽与从严情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细化了量刑标准,明确规定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1.对于以侵权为业、灾害期间假冒救灾物资、拒不退赃等恶劣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2.而对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未实际使用商业秘密等情节,则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这一调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使量刑更具针对性。
 
此次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进入更严格、更精准的新阶段,警示各市场主体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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