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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认定
时间:2017-10-17 17:56 作者:长昊律师事务所
       对于客户名单而言,由于客户信息容易掌握、理解,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职工在企业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获取到三种客户信息:一是企业原有的客户名单信息;二是在工作中职工新发展的客户;三是职工总结原有客户的深度信息如质量标准、定价策略等。这些信息是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日积月累,熟记于心,与其个人的一般知识、技能或者经验,有时很难区分。
       对于职工手中的客户信息,不能等同于发明、劳动成果,职工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客户有其个人的感悟和理解,也与客户建立起与其个人人格密切联系的信赖与认可,这些内容成为职工人格的内容,不能简单地认为属于职务内容,而将其划归到企业商业秘密中去。
       理清商业秘密与职工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较为复杂,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要确立审理的基本思路,将商业秘密与职工离职后使用的信息进行确认与比对:确定企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范围,根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确定客户名单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单纯的名称列举很难被确认为商业秘密,需要有一定深度的客户信息,如交易习惯等u;确认离职职工使用的客户信息内容;将离职职工使用的客户信息与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比对。

       其次,要确立一定的认定原则,平衡企业、职工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防止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又要兼顾职工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求,鼓励个人创新,同时,确保市场流动和繁荣,避免给市场贸易活动附加太多的限制和障碍。对于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自行收集、整理的客户信息,如果企业没有将这些信息归入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就不能轻易将其归属于企业的客户名单信息及企业的商业秘密。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进行细致分析。
       第一种情况,职工自行收集整理的客户信息,企业知晓后,没有明确其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对此,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来判断,企业主观上没有表明保密的意愿,因此,不能自动地视其为商业秘密。
       第二种情况,职工自行收集整理的客户深度信息,没有告知工作单位,可以根据职务行为获取的信息归单位所有的原则,这些客户信息属于工作单位。
       第三种情况,职工是在企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基础上创制的新信息,职工离职后使用该新信息,因该信息中包含有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如果非法使用、披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