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
时间:2016-10-20 19:14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逐渐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文化市场也逐步呈现健康发展之态,但不可否认的是,“盗版”、“山寨”仍然占据着市场,这和我国民众的消费观念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不够重视有关,为了改变这种局面,鼓励民众文化创新,繁荣文化市场,国家在法律层面也出台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法规。侵犯著作权罪即是其中之一,本文将对此罪的行为表现以及立案标准进行分析总结。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
      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即是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此罪法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判断侵权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一个标准,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本罪的立案标准总结如下:
      (1)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2)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以上的。
      (4)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注:
1、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3、“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5、“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知识产权侵权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代理委托流程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不同于民事诉讼与行政举报等处理方式,其有着显而易见的有效成果,同时也有着较大的风险。结合我们之前所处理的代理报案案件,我们通常采取如下措施接受客户委托,敬请客户仔细阅读如下流程:

1、案件初期评估流程
      针对客户所咨询案件,我们将采取充分的前期评估过程。此过程建立在保密协议的基础之上(即具体沟通案件时,我们需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并约定协议保密内容及不可影响业务实际签约等因素)。在基础保密协议签署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当事人提供基础的法律文件,并就案件大致情况进行模型推敲,就案件是否满足知识产权刑事立案标准进行初期评估。

2、案件中期评估流程
      针对客户初步所提供的案件模型,一旦确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确定可以进行刑事打击的基础之上,双方进行相关资料的交换和具体信息的交流,由我方专业团队为当事人出具初步的案件风险评估书,并附加证据调查计划。如客户认同案件风险评估书与证据调查计划,将可签署首期的证据收集委托协议,并视进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的沟通、制作过程。

3、案件报案程序启动
      针对客户案件初期调查结果,制定详尽的报案证据材料清单并加以固定化,对案件所需鉴定报告和损失评估报告进行评估,不断修正案件证据思路,并沟通相关公安机关,就案件在公安机关的受理流程进行初步的测试。

4、案件立案程序
      针对客户案件所整理的报案材料与报案材料,沟通立案程序。就立案所需证据进行补充,以达公安机关要求。立案过程,配合证据固化与修正,安排部署立案后搜查和证据链规划,以期将案件更加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