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司法鉴定

著作权司法鉴定
时间:2016-10-20 18:3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司法鉴定是专业鉴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作用是为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技术性的问题提供专业性的结论参考。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司法鉴定也是案件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取证认证活动,本文将从鉴定的范围和鉴定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的鉴定范围
著作权司法鉴定中,鉴定的主要涉及作品的独创性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抄袭。下文进行详细分述。
(一)是否具备独创性的鉴定
独创性是作品的最重要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独创性是著作权案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方正诉暴雪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计算机字库中单字字形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构成作品,成为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可以通过鉴定来判断,也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焦点之一。其实,独创性是否可以通过鉴定来认定,取决于鉴定的法律性质。司法鉴定只解决事实问题,而不解决法律问题。独创性是否可以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取决于独创性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虽然各国均要求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同国家对独创性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而这种标准是根据各国法律所规定,因此,是否具备独创性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不能由鉴定机构来认定。
(二)是否抄袭的鉴定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抄袭是基本的侵权方式之一。是否抄袭能否交由鉴定机构来认定,涉及认定抄袭的判断规则。衡量侵犯复制权与否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看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的方式包含了著作权人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这条原则表明,虽然原、被告的作品中有相同的表达,但如果相同的表达是公有领域内的素材,被告作品中有原告作品中的非独创性成果,也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是否抄袭是一个事实和法律混合的问题,鉴定人员只能负责鉴定两者作品存在实质相同的范围或多少,实质性相似达到何种程度即构成抄袭是有法官来进行认定的。
二、著作权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
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接受法院的委托,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当然,当事人在案件取证期间,也可以自行向鉴定机构进行申请鉴定,其鉴定结论与由法院申请的效果一致,都是需要进行质证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一)司法鉴定的具体步骤
前文已经了解著作权司法鉴定主要涉及作品之间是否构成抄袭,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方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1、将作品中属于“唯一表达”的部分排除。
2、将作品中属于共有领域的内容或者引用他人作品的内容予以排除。
3、将原告作品中属于其创作的受保护的内容与被告的作品进行对比,进而做出书否达到实质性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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